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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刺配刑名 北宋 · 张方平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乐全集》卷二四、《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一
历代刑法之制,盖自汉文帝肉刑而用箠令,于后沿革,世有增损大体笞、杖徒、流大辟为法五等
隋高颎经世之才议定科律,笞以一十至五十,杖以六十至一百,徒以一年三年,流以一千里至二千里,大辟以绞、斩,蠲损前代鞭刑枭首轘裂之法,轻重之准,识者以为天下之平。
唐室遵用,惟加流刑以二千里至三千里,然而笞、杖皆用
徒流不加杖,若加杖者免役
诸犯徒应居作者,在京送将作监妇人少府监缝作;
在外者供当处官役妇人配舂
犯流应配者,三年俱役一年加役流者流三千里、役三年
若家无兼丁,与工乐杂户太常音声人,及习天文给使使者,方加杖免役,还依本色
皇朝建隆四年太祖皇帝神智英武自立一王之法,始建折杖之制,一百折二十,以次为差
杖制用木而大于箠,各有轻重之令;
犯徒者加杖免役,犯流者加杖配役,其情罪尤重者更为加杖刺配之法。
逮今百年,虽累圣慈恕御天下,钦恤惨怛留神刑典,而科禁条章其实烦密
四朝编敕,自建隆开宝兴国淳化咸平祥符、天圣庆历八经详定门目寖广
刺配条比前代绝重,前代加役流不加杖,又役满即放,或会赦即免。
刺配者先具徒、流、杖之刑,而更黥刺,服役终身,其配远恶州军者,无复地里之限。
祖宗之世,此条尚稀,臣尝检会祥符编敕》,刺配之罪四十六条,《天圣编敕》五十四条;
今《庆历编敕》九十九条,诸系禁奏取旨,又七十一条,比之天圣,盖已增倍
其间亦有一条刑名数节,详而究之,比祥符敕几三倍矣。
锢械系累扶老携幼道路相望不得配所而死沟壑者,盖不可胜计
州郡积多,往往奏乞住配。
臣恐更历年载远方小郡流配益众,渐成渊薮,其强猾不逞,念已隔绝乡里亲戚不复更自顾藉厉阶患萌,亦尝起于所忽也。
故臣前曾上言,乞差官据《庆历编敕》及续降敕,诸刺配重行详定议从减除
情理蠹害为人患,不可存之乡里者,须用此法;
诸缘茶、盐酒曲、铜、矾冒禁规财利之类,约见行刑名轻重,别立居役之法:合配远恶州军者,令实役七年,配三千里外六年千里外者五年邻州三年,并供当处官役不用赦降原免
人情安土,且开自新之路,减递送之劳,息流离之苦,州郡役事亦足资助,譬招募本城役兵,颇省衣粮之给。
又以少清刑本,上洽和气,消远方衅兆广仁政之大体,其于治道,实系惨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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