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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一 其六 刑法 北宋 · 释契嵩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三
问曰:「在古法宽刑省,而民之过奸者庸寡,后世法谨刑繁,而民之过奸者满多,斯何故尔」?
曰:「古之以刑法者存其本,故民过者鲜也;
后之以刑法者存其末,故民过者多也」。
曰:「何谓本末乎」?
曰:「政教者其本也,刑法者其末也。
茍轻本而重末也,与夫洒油救焚,用之虽甚,而其焚愈炽何由熄哉」?
或曰:「仆也故不识政教所以为本者也,幸吾子尽言之」。
曰:「人之善恶岂其性之素尔,是物移之而然也。
故开之利则喜焉,推之害则怒焉。
自古圣人其如是也制田里以通其安所生养,致庠塾以导其为相孝悌
泽梁交通,教其不相争利
关讥市平,教其不相欺负
十一之赋,教其效私奉公
为之礼以节其哀乐之情,为之乐以正其遗风旧俗号令以定其言,刑法以防其失。
不幸一坐法当刑,而圣人犹求诸己,曰:『使民如此,盖朕教之未至,政之未修』。
而宽之不以刑为。
南狩苍梧,视其市以罪杀人,泣而下车问之。
左右曰:『若罪人也,不顺而至然,君王何以伤之』?
禹曰:『之人皆以心为其心,今朕为君,而人自其心,是以痛之也』。
文王之时有虞、芮两国封而讼于文王文王词而释之。
既而曰:『政之不明,使其然也』。
而笃务政,虞、芮由是息讼
夫人情孰不爱好而憎恶贪生而惧伤?
苟同有以安乐,其生得和同,其族类得遂性,人得美称岂肯恝然不相从而为之也?
夷貊之人,必不能如此不变也。
斯古圣人所以力推于教化者也。
故古之人鲜过者,善其俗者也,盖其政教之致也。
政教致,故无所用其刑法者矣。
君子不得已而用之,非专之也。
孔子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故曰『刑也者成也』,上古一切而成之者也。
不预章,故民不知法
民不知法,则无所生其讼端
有虞氏其后世益薄,惧吏巧法茍陈,故制五刑
于其书曰:『流宥五刑,鞭作宫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后世其德益衰,而书其刑名不可胜数,刑愈繁而民愈恶,盖其本末倒持故也。
韩非、申子、商鞅辈,茍作惨酷之刑,秦人用之未终世,而其国灭亡不暇
然若甫侯之刑、酂侯之法,以至公而持,尚可以救一世之敝,奈何又后之俗吏侥倖文法从其心以浅深刑罚从其情以轻重
夫法者,先王所以禁奸也,及其敝也为奸;
刑者先王所以制沮暴也,及其敝也为暴。
特为暴,亦所以引人生暴;
特为奸,亦所以引人生奸。
是故君子论刑法者,重其本而不重其末也」。
或曰:「子之言可谓迂矣,适时变也。
如子之论,宜古而宜于今也。
今之民滋恶,刑法不能治;
古之民尚淳,必教化而可劝。
茍尚以教化于今世,则狱犴益丰,而杀人者罔间」。
曰:「子诚通于时而乃塞于道也。
时则古犹今也,谓道则善犹恶也。
古之民淳,盖得其道也;
今之民伪;
盖失其道也。
予患道德不修不患其民之不速化
政教不臻不患其民之不淳。
《诗》曰:『伐柯伐柯,其则不远』。
执斧以伐柯,睨而视之,犹以为远,言道不远,可修而至之也。
孔子曰:『德之流行,速于置邮传命』。
政教化民之疾也。
汉文帝修县默,为之政务宽厚,耻语人之过失化行而世无告讦之俗。
张释之廷尉,欲其持法甚轻。
于是刑罚大省,岁卒断狱四百,天下刑错之风。
唐太宗平世祸乱欲以文治天下,引房乔杜如晦诸儒辅相,力兴王道天下大治
贞观四年民家外户不闭,岭表行旅而不裹粮
岁卒断狱不过三十人,肆之还家,而其人应期毕至。
当是时也,天下几乎刑错之风。
汉唐二世各接乎秦隋旧俗,其民也岂唯雅善乎,而其教治之如此也,岂非在其道而不在其时乎?
古语曰:『治天下顾力行如何耳』」。
或人默然再拜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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