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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一 其四 赏罚 北宋 · 释契嵩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三
赏罚公,王道振也;
赏罚私,王道熄也。
圣王欲其道行,故理其公私也。
赏罚以正善恶,公也;
赏罚以资喜怒,私也。
公之所以同天下也,私之所以天下也。
天下同之,其道不亦兴乎?
天下异之,其道不亦寝乎?
赏罚者,天下大中也,宜与天下共之也。
王政者,所以善恶也。
天下之善不可不赏也,天下之恶不可不罚也,赏罚所以为政也。
也者近乎恩也,罚也者近乎威也。
有喜而不欲推其恩耶?
怒而不欲加其威耶?
故曰,非至公高明之人,不可授之以赏罚之权也。
传曰:「可与适道未可与权」。
盖慎之至也。
洪范》曰:「无有作好遵王之道。
无有作恶遵王之路」。
盖戒之深也。
周之季非无赏罚也,盖赏罚出其私也;
出于私,所以天下之乱也。
私赏则恩归乎私者也,以私罚则威在乎私者也。
威以驱众,众必随之;
恶以怀众,众必效之。
众人常心,与利害推移
其利则茍附也,害则茍免也,择之正伪,其亦寡矣。
古人譬之牛马,唯娄委己者也,柔焉媚之,与众为之,不可沮也。
赏罚者,先王行道大权也。
欲道之行,则不可俾赏罚之权须臾在私也。
小私以之,则渎是刑也;
大私以之,则渎是兵也。
渎兵则征伐于诸自是始也,渎刑则政令出于大夫自是始也。
春秋诸侯专征而《春秋》罪之,春秋诸侯专封而《春秋》罪之,盖不与其诸侯之赏罚也。
春秋大夫专取而《春秋》罪之,春秋大夫专与而《春秋》罪之,盖不与大夫赏罚也。
春秋》者,所以王者赏罚也。
子曰:「罪我者其惟《春秋》乎」!
圣人冒罪而作《春秋》,所以后世赏罚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