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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葬荆王一行劄子庆历四年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六八三
风闻已有圣旨荆王葬事,令三司太常礼院监葬官等同议减节浮费
足见陛下于皇叔之恩,念民惜费之意,一举两得也。
然臣每见朝廷作事,欲爱民节用,而常枉费劳人
盖为议事之初,不得其要,或失于不精审者有四民间科配,一也。
州县供应,物有定数,二也。
送葬之人在路,禁其呼索,三也。
州县官吏不得过外供须以邀名誉,四也。
苟绝此四者,则无大患矣。
京西一路遭张海惊劫之后不可更有诛求
臣今欲乞指挥三司应是合要之物并须官给不得民间科买
仍乞先将一行仪仗马并送葬人等一人以上,先定人数然后劄与京西,令依数供顿,则可无广费。
荆王以下诸丧,非至亲不必令其尽往,仍乞限定人数,及每人将带随行人数亦乞限定
皇亲及一行官吏,除宿顿合供饮食外,不得数外呼索
州县官吏,亦不得于官供饮食外,别以诸物献送权要
其受献送呼索以入已赃论。
仍乞御史里行一人随行纠察
其数外带人,及州县随顺呼索献送物等官吏,物出于已,亦从违制
若托以供应为名,于民间贱买及率掠者,皆以枉法赃论。
如此防禦,方可杜绝浮费,以称陛下厚亲节用之心(《欧阳文忠公集》卷一○四。又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二三,《文编》卷一六。)
荆王
原注:「后赠燕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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