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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刑论 北宋 · 文彦博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八、《文潞公文集》卷九、《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二七
刑法之制,有自来矣。
历代沿袭,其制颇异。
夫刑之用,小则禁奸邪,大则戡暴乱
考诸上古,又亦不然
上古之时,世质民淳,上布希夷之化,俗无争竞之心。
结绳为政画衣而为刑。
政甚简而民自治,刑至薄而人不犯也。
其后圣人因于天讨,遂制五刑上至兵甲,下及鞭扑,列五等轻重,乃刑罚大端也。
自兹已降源流寔繁。
然夏、商、周之代,汉、魏、晋之朝,或以此兴盛,或以此陵夷,其故何哉
刑者不可久用,久用则民贱。
民者邦之基,邦基既弱,国将若之何
斯则其犹兵之不戢,将自焚乎。
其鉴不远,在秦皇之世矣。
然刑之欲措,必将有道以抚其俗,则庶几太古之风矣。
且人之所惧者刑也,所慕者化也。
主上无为致治,革烦弊,敦清净之风,行仁爱以及下,布善教以怀民国泰时阜,无远不服
盖上之好善,民必从之。
孔子云:「为政焉用杀?
子欲善而民从矣。
君子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也。
又曰:「善人为邦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
又孟子云:「善政不如善教。
善政则民畏之,善教则民爱之
善政民财,善教得民心」。
以是而言,则措刑之道,其用善教乎。
故周之成、康,世称其治,汉之文景,代美其能者,盖遵用于斯道也。
是以周汉之历祚遐永者,亦由是矣。
我国连衡五常方轨三王股肱惟良朝纲具举
民跻富寿之域,时返淳朴之风。
六合宴然四海清谧,夷狄奉职,咸为外臣
时平俗泰,国富刑清
虽周之成、康,汉之文、景,固不可同年而语也。
所谓得善教之良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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