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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青苗狱乞独降责熙宁四年二月 北宋 · 富弼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宋名臣奏议》卷一一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二、《九朝编年备要》卷一九、《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二○○页、《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六七
臣伏本州青苗钱斛事,朝廷置狱推勘州县官吏不敢惜罪。
臣已三上章,乞独坐重责特赐矜贷其馀官吏
第三奏乞于青苗事上但有诸般违犯不以轻重,臣亦合一招认
近日又闻勘院推究职官中有人将简帖外县官员,令不散青苗钱斛,见行移文往来数次。
臣窃观朝廷力行支散青苗钱斛,必谓有利天下
然以臣所闻四方群议,此事害多利少,故臣愚意不愿支散
缘忝长吏,不欲明行废格新法将来合散夏料之时,即指挥州司依例举行
窃恐诸县便行支散,遂勘会管干钱斛官徐公衮、权观察支使夷庚,各曾往诸县提点,遍识知县、县令,臣因令密与书题不得支散
兼令丁宁说,向若乱有广行支俵将来人户逃移,带却官本钱斛县司上下公人必著摊陪。
兼徐公衮、石夷庚并曾执覆「若如此,恐致不便」,臣即时叱去。
二人不敢违臣指挥,亦曾因书传臣之意,谕与诸县,遂亦不敢俵散
昨来不散青苗钱斛,其罪决不他人,而臣专主其事,情状甚明,所以前来三上章奏,乞独坐重责,正为此也。
以臣今来招伏罪犯并向之三奏事理,并乞降下推院,令照会取勘
切念臣之意,却欲粗存事体
明行指挥州县不得支散即是显格朝廷新法
若便依法令支散,即恐向去催督不前,必致逃移贫下人户,又使县司上下公人枉遭陪填家业,两皆不便
所以及期举行条法者,是免废格之名;
密谕县官不令俵散者,是不欲使贫民逃窜,及不致县司公人陪填家业,似两得其便也。
朝廷既令尽理根究,臣亦须至尽理申陈,盖事不获已也。
今且青苗一事天下之人不以不肖皆知为害愈久愈深,只是朝廷不知,此亦无可奈何
况自初行法内外大小臣寮及被逐者台谏官论列不一曲尽弊病,又闻后来弊病转多。
臣以老病昏塞不能一一条上,但乞圣慈检聚前后臣寮理会青苗文字,集百官议定,便见利害
如此略具辨明者,只为因朝廷根勘,故难隐默,即不是自文饰,茍求免过。
所有今来本州不散青苗钱斛,并是臣独见情愿当伏严谴,虽死无悔
其徐公衮以下县官吏只有不合随顺指挥愆过,即望圣慈察其情理,别无深切,特与矜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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