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首级例奏 北宋 · 尹洙
出处:全宋文卷五八二
一、诸处军队或五十人、或二十五人、或不及二十五人为一队,凡获贼首一级(擒生同,下皆准此。),依赏格所给第四等赐,分与一队将士。如获首级五分以上(并以所战元数为定,不除输折数。下皆准此。),即全队并与第五等转。
一、管押军队人员(十将以下差管押,十人以上并同。即游徼或为倚伏,亦依军队例。下皆准此。),所管不满五十人,杀获与输折相当外,获五级与第五等转,五级加一等;其获二十级,虽输折相等,亦第五等转。所管不满百人,杀获与输折相当外,获七级与第四等转,七级加一等;其获三十级以上,虽输折相等,亦与第五等转。百人已上,杀获与输折相当外,获十级与第五等转,十级加一等;其获四十级已上,虽输折相当,与第五等转。二百人已上,杀获与输折相当外,获十五级与第五等转,十五级加一等;其获五十级以上,虽输折相等,亦第五等转。三百人已上,杀获与输折相当外,获二十级与第五等,二十级加一等;其获六十级已上,虽输折相等,亦第五等转。
一、管押军队使臣(即閤门祗候已上,如所管不满千人,并依此。所管不满三百人,),杀获与输折相当外,获十级与第五等转,十级加一等;其获三十级已上,虽输折相等,亦第五等转。所管不满三百人,杀获与输折相等外,获十五级与第五等转,十五级加一等;其获四十级已上,虽输折相等,亦第五等转。不满五百人,杀获与输折相当外,获二十级与第五等转,二十级加一等;其获五十级已上,虽输折相等,亦第五等转。不满千人,杀获与输折相当外,获三十级与第五等转,三十级加一等;其获六十级已上,虽输折相等,亦第五等转。
一、主兵官所领千人已上(供奉官已下,所管千人以上,依此例。),杀获与输折相当外,获五十级与第五等转,五十级加一等;其获一百级已上,虽输折相等,亦第五等转。所领三千人已上,杀获与输折相当外,获一百级与第五等转,一百级加一等;其获二百级已上,虽输折相当,亦与第五等转。
一、使臣军员亲自用命,有所斩获,所管将士别无输折,或输折相等者,与第五等转。如有所输折,不及所得者,只给第四等转(即违主将令取首级者,自依军法,馀皆准此。)。
一、如得主将命专取某人而能杀获者,与第四等转。
一、杀获贼中首领者,与第五等转。如近上首领,即与加等转。若加至第三等,即本管人员亦与第五等转。若加至第一等,即全队及本管人员并与第五等转。
一、军阵所获一百级,须输折相等已上,除计首级合转人数外,别许酬奖得力军员、使臣共三人,凡百级加三人(其十将以下,倍此数。)。
一、应非军队合战,有所斩获者,一级与第五等转,一级加一等(所管使臣人员依军阵例。 《河南先生文集》卷二二,明抄本。)。
人:原无,据四库本、张本、四部丛刊本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