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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宽租赋防盗贼奏庆历三年五月1043年5月26日 北宋 · 余靖
 出处:全宋文卷五六○、《余襄公奏议》卷上、《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一、《国朝诸臣奏议》卷一○六、《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四三、《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九六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伏睹春夏以来,旱势至广,陛下忧勤劳恤,躬行祷祈,虽获澍应,而夏田先已损矣。
臣以古者三年耕,必有一年之蓄;
九年耕,必有三年之蓄。
国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
故虽尧水汤旱,民无菜色者,有备灾之术也。
方今官多冗费,民无私蓄,一岁不登,逃亡满道,盖上下皆无储积故也。
臣窃谓当今备灾之术,最急者宽租赋、防盗贼而已。
诚知国家边甲未解,经费日广,不宜更减民赋,自窘财用,其如农收有限,当量民力而取之。
虽或差减,尚有数分之入,今若全取,一旦不堪其求,必致流亡之患,则永失常赋矣。
天府之民,九重不远,其诉旱者,尚或半得申明,半遭抑退,况远方之人,其无告必矣。
陜关已西,尤须抚之。
伏望朝廷特降诏命,应遭旱州军,委清强官体量实旱损夏苗去处,特与量减夏税分数,不得容有侥倖,此乃惠民之实效也。
若待有逃亡,然后振救,将无及矣。
臣又闻衣食不足,虽在上,不能使民不为盗贼,若水旱之后,盗贼滋长,势之常也。
近闻解州邓州群贼入城,劫略人户,此乃都监监押巡检不得其人之所致也。
似此阶渐,不可滋蔓。
伏乞朝廷申明捕捉之科,严行赏罚之典,其不获强盗人不得却将窃盗比折,特行勒停冲替降资之法,庶几戮力同心,以折盗贼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