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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吏该恩未得叙用皇祐二年秋 北宋 · 包拯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一、《包拯集》卷四、《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卷一七九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窃闻太宗朝,臣僚犯赃罪,并配少府监隶役,及该赦宥,谓近臣曰:「此既犯赃污,只可放令逐便不可复以官爵」。
其责贪残、慎名器如此
两汉赃私致罪者,尚禁锢子孙,矧自犯之乎!
明堂大赦,应系贬降臣僚,例该录用
张可久,先任淮南转运使日,以自贩私盐、剩收职田黜削,累经叙用,已任蔡州节度副使,见监陈州粮料今来不可更复正官欲望且与散官量移差遣
其馀应以赃滥致罪者,乞不一录用,所贵赃吏稍知警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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