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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绅不当为父所生庶母三年之丧宝元二年八月 北宋 · 王洙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八、《宋会要辑稿》礼三六之七(第二册第一三一一页)、《宋史》卷一二五《礼志》二八
伏以礼、法二柄,合为宪章本无异端,同底于治。
故君子蹈之则为礼,小人违之则及刑。
进退异名,而制度一体
百官之守,所当奉行
尺一之文,是为不易
薛绅以父之所生庶母亡,疑所服,乞下有详定
众官会议,辄不凭敕文,只据《义纂》定夺
又直引《义纂》「受命为后,则服之无嫌」,此盖晋王廙祖庶母之说,非庶祖母之事。
臣窃见自来有司或睹令敕不便者,必于无事时或事毕之后,明具利害冲改旧文奏上,再下有司,或差官定夺可否
如实冲改,即再具利害奏闻取旨,方降宣施行未有临事之时别引他书,擅自不依敕文一面定夺奏上
况《五服年月敕》与新定及《通礼正文五服制度,皆圣朝典法,此三处无「为所生庶母三年」之文。
唯《义纂》者,是唐世萧嵩、王仲丘等撰集本名开元礼义鉴》,开宝中改修为《开宝通礼义纂》,并依旧文不曾有所损益,非创修之书,未可据以决事
其所引《义纂》两条,皆近世诸儒之说,不出六经之文,臣已别状奏驳。
自今在外臣庶或有值父所生庶母亡与薛绅事体一同者,如只准令敕,不行三年之制,未知处以何罪。
若使天下刑法之司舍令敕而守《义纂》,未见可也
又详《五服年月敕》系天圣五年两制太常礼院详定施行,此实本院所定之文。
今乃临事之时,自不遵守,岂谓令敕便为刑书,与礼文有异,略而不取
亦未可也
敕文初因孙奭本朝名儒,常授经禁中天下知其达礼不应于《义纂》所载两条不出六经所以不取也。
今以令敕之条不载,六经之文不出,辄引以为据,废格制书,臣所以不敢雷同具奏
非好异议,唯知谨守敕文不可临事改易
礼法之局所共执行,于法则议刑,于礼则制服非一独能专也。
伏乞降状付外,令御史台刑部审刑院大理寺礼院同共定夺闻奏
贵礼之官参议其极,画一之典无辄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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