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详定官制奏 北宋 · 胡宿
出处:全宋文卷四五六、《文恭集》卷七、《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
臣等昨奉敕,为翰林学士韩绛上言,「国家奄有四海,承平百年,官制未修,方苦其陋。欲望讨论唐百官制及本朝官制品秩事件,量加裁定,正其名体」等事,奉圣旨差臣等同共详定。臣等累曾恳辞,不蒙允许。寻具劄子陈乞,且未置局,容臣等取前代官制,将今日各官职位,商度可改正者、可裁损者、可申明者,各条三两事,先送中书门下,更加商量。若果可施行,即置局辟官,次第删定。奉圣旨依奏。臣等今详定到事件如左:
一、汉置丞相,其后改置三公官,皆公府辟召掾属。唐制以尚书、门下、中书三省长官为宰相,尚书令、仆射、侍中、中书令是也。是官品未至者,同中书门下三品,今平章事即其比也。参知政事,唐初亦是正相,崔温等尝为之,国朝之制,下宰相一等。若用唐制,正其名体,则四辅之任,当悉用平章;依汉制,即须立丞相府。
一、唐制,御史大夫一人,中丞二人。国朝之制,大夫不置,以中丞为台长,他官或以给事中、谏议大夫权之。若欲改正官制,置丞相府,则大夫当复,轻重乃等。
一、唐制无公卿为枢密使,五代用兵,始与中书对掌机密。欲改正官制,当以院事还中书及尚书兵部。
一、尚书省二十四司既为虚名,所以官冗员众。若欲正官制,当罢三司、二十四司及九卿官,使有定员。其郎官不在本省治职事者,并以前资及散官处之。其莅外任者,或依唐制置上中下等州刺史及别驾之类,随官品任之。或欲轻其权,则曰知某州刺史之类。
一、文武散官及检校、兼官、勋、爵、实封等,在开元以前颇有实事。于今虽散,犹叙服色,粗系轻重,其馀悉皆虚名,无益治体,欲改正官制,当例行省罢。若以假虚名而任实职,兼存亦可。以上所谓改正者也,略举一隅,若于今可行,即推此类具正之。
一、大理寺决天下之狱,刑部覆之,于事已足。又加审刑院,则为骈衍。欲裁损官制,当以院事官属还刑部。
一、吏部尚书、侍郎分领铨事,则当差以轻重,分别流品。今审官院掌京朝官磨勘、差遣,而流内铨次,惟典州县幕职官,体制不伦。欲裁损官制,当以审官院职事归尚书铨,州县幕职官归侍郎铨。
一、群牧司、提举司、纠察司之类,皆古无此职。欲裁损官制,悉当省罢,还属尚书九卿。
以上所谓裁损者也,略举一隅,若于今可行,即推此类具正之。
一、左、右史并当随宰相入立仗下,以记言动。今史官之任,不及闻前殿政事,故德音善政,多失纪录。欲申明复此旧制。
一、中书出制敕,唐制并经门下审覆,然后尚书出告身,经历三省。比来惟中书发敕,虚置三省官名。今欲申明复此制,国朝令文具载。
一、国朝近制,观文殿大学士惟待旧相,自资政殿大学士至天章阁待制以上,其间多有无员数、除授寖广者,繇边幅不立也。诸旧有员者,宜依旧数,未有者宜差定其员,著为久制,以革溢员之滥。
一、唐制,舍人六人,分判尚书六曹事,所以佐丞相、谨政令。欲乞申明此制。
一、旧制,九卿之职不隶尚书令。卿监职事三司关领者,宜取还寺监,亦省侵官之类。
一、唐制,左右丞判尚书省事,给事中判门下省事,中书舍人判中书省事。国朝门下省权用近臣判之,中书省即舍人年深者判,与唐制略同。准昨来言者称,近臣判省权太重,考按唐制似不如此,惟常衮自以同中书门下事即常兼判中书省。是时崔祐甫以舍人判省,谓衮侵官,士论由此不平衮也。
一、三班自供奉官至殿侍差使之类,唐制武选皆无此名目。宜徙置于外,以区别华冗。
一、朝廷若欲从改正之说,即俟改正之后,设官分职如周、唐,乃可约《六典》,著书垂之后世。若未能如此,而欲著书,惟可将会要及诸司编敕并格令,删繁取要,今日官名,粗书职分而已。
以上所谓申明者也,略举一隅,若于今可行,即推此类具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