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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定官制奏 北宋 · 胡宿
 出处:全宋文卷四五六、《文恭集》卷七、《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
臣等昨奉敕,为翰林学士韩绛上言,「国家奄有四海承平百年官制未修,方苦其陋。
欲望讨论百官制及本朝官制品秩事件,量加裁定,正其名体等事奉圣旨差臣等同详定
臣等累曾恳辞不蒙允许
寻具劄子陈乞,且未置局,容臣等取前代官制,将今日官职位,商度可改正者、可裁损者、可申明者,各条三两事,先送中书门下更加商量
若果施行,即置局辟官次第删定
奉圣旨依奏。
臣等今详定事件如左:
一、汉丞相其后改置三公官,皆公府辟召掾属
唐制以尚书门下中书三省长官宰相尚书令仆射侍中中书令是也
官品未至者,同中书门下三品,今平章事即其比也。
参知政事唐初亦是正相,崔温等尝为之,国朝之制,下宰相一等
若用唐制,正其名体,则四辅之任,当悉用平章
汉制,即须立丞相府
一、唐制,御史大夫一人中丞二人
国朝之制,大夫不置,以中丞台长,他官或以给事中谏议大夫权之。
若欲改正官制,置丞相府,则大夫当复,轻重乃等。
一、唐制无公卿为枢密使五代用兵,始与中书对掌机密
改正官制,当以院事还中书尚书兵部
一、尚书省二十四司既为虚名所以冗员众。
若欲正官制,当罢三司二十四司九卿官,使有定员
郎官不在本省治职事者,并以前资散官处之。
其莅外任者,或依唐制置上中下等刺史别驾之类,随官品任之。
或欲轻其权,则曰知某州刺史之类。
一、文武散官检校兼官勋、爵实封等,在开元以前颇有实事
于今虽散,犹叙服色,粗系轻重,其馀悉皆虚名无益治体,欲改正官制,当例行省罢
若以假虚名而任实职,兼存亦可。
以上所谓改正者也,略举一隅,若于今可行,即推此类具正之。
一、大理寺天下之狱,刑部覆之,于事已足。
又加审刑院,则为骈衍
裁损官制,当以院事官属刑部
一、吏部尚书侍郎分领铨事,则当差轻重分别流品
审官院京朝官磨勘差遣,而流内铨次惟典州县幕职官体制不伦
裁损官制,当以审官院职事尚书铨州县幕职官侍郎铨。
一、群牧司提举司纠察司之类,皆古无此职。
裁损官制,悉当省罢,还属尚书九卿
以上所谓裁损者也,略举一隅,若于今可行,即推此类具正之。
一、左、右史并当宰相入立仗下,以记言动
史官之任不及前殿政事,故德音善政,多失纪录
申明复此旧制
一、中书制敕,唐制并经门下审覆然后尚书告身经历三省
比来中书发敕,虚置三省官名
今欲申明复此制,国朝令文具载
一、国近制观文殿大学士惟待旧相,自资政殿大学士天章阁待制以上其间有无员数除授寖广者,繇边幅不立也。
诸旧有员者,宜依旧数,未有者宜差定其员,著为久制,以革溢员之滥。
一、唐制,舍人六人,分判尚书六曹事,所以丞相、谨政令
欲乞申明此制。
一、旧制九卿之职不隶尚书令
卿监职事三司关领者,宜取还寺监,亦省侵官之类。
一、唐制,左右丞判尚书省事,给事中判门下省事中书舍人判中书省事
国朝门下省权用近臣判之,中书省舍人年深者判,与唐制略同
昨来言者称,近臣判省权太重考按唐制似不如此,惟常衮自以同中书门下事即常兼判中书省
是时崔祐甫舍人判省,谓侵官士论由此不平也。
一、三班自供奉官殿侍差使之类,唐制武选皆无此名目
徙置于外,以区别华冗。
一、朝廷若欲从改正之说,即俟改正之后设官分职如周、唐,乃可约《六典》,著书之后世。
若未能如此,而欲著书,惟可将会要诸司编敕并格令删繁取要,今日官名粗书职分而已
以上所谓申明者也,略举一隅,若于今可行,即推此类具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