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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捕盗事奏宝元二年十一月四日 北宋 · 赵槩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六、《宋会要辑稿》兵一一之一六(第七册第六九四五页)
自今厢界耆长弓手、捕盗人等,如交替,即有未获,立限捕贼,并交割管认。
交割限内日数中分,定入限一半以前交到,令后人管认;
捕获以后交到,令前人管认。
捕捉不获,依条科决
第一限内交替前界第一科校,自馀并后人管认科校
其在第二第三限内交替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