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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蠲除杂税劄子1033年 北宋 · 宋庠
 出处:全宋文卷四二八、《宋元宪集》卷三一、《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五八、《国朝诸臣奏议》卷九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草茅之姿,光华遘运,近承人乏,入倅计司,惟厥吏员,实掌民版。
以一介驽缓之质,阅四海征赋之益,徒尔首公,无以纾责。
辄怀管穴,思报毫分,罔避严诛,仰干睿听。
臣闻立简易之法,则民不惑;
去因缘之奸,则吏无害。
省簿领则要可举,一赋税则取有名,此皆治道之所繇,而历世之无改也。
臣窃见当今正税之外,杂赋至繁,诡制异科,丑名暴歛。
原其所自,由来甚迩。
盖自唐室解纽,五朝挺灾,孱王僭侯,盗据方国,坏合彻之典,取一切之宜,掊尅无厌,禁令自出。
于是有身丁地头之赋,农具牛皮之征。
鬻酒则户出曲钱,煮海则家增盐价。
虽与民更始,而弊制尚存,官司因循,惮于改作。
故使之代,无桀貉之中,虽臣之愚,窃以为过。
今纵不能荡涤横赋,以宽民财;
犹当釐易旧名,少近王道。
臣愚以谓可取杂名税钱及派纳之色,不移旧数,合为一号。
削去季世剥害之品,作为我朝较画之法。
示之于民,则耳目易晓;
委之于吏,则条贯难欺;
录于官曹,则文籍不烦;
供乎财用,则称谓差美。
此旧入无秋毫之损,新规有指掌之易,丕变讹谬,垂于经常,实天下之幸。
如允臣所见,乞下三司,令子细勘会。
见今天下诸杂税钱外沿钱名目贯百闻奏。
然后取其实数,合为一号。
逐年折变,自从旧法。
斯皆防患制法,遭时垂统者也。
臣伏见国朝以来诏数下,而建条比牒连名,充曹牣府,烦科碎目,与日而滋。
每罚一罪,断一事,有司引用,皆连篇累牍,不能遍举。
率不数岁,则别加论次,谓之编敕。
盖欲条贯饬尽,纲目毕张,大可含元,细不容发。
而抵冒未绝,风流寖滥。
一令之下,则奸生令表;
一禁之设,则罪出禁先。
示于人则若教猱,施于事则如紊纲。
此皆不循其本,而求之于末。
将欲措刑辟,跻仁寿者,不亦难乎!
夫恢恢有条,重而必罚者,本也;
事事曲制,轻而易犯者,末也。
本不举则巨猾徼倖,末专任则细民罹灾。
今之诏条,病在于此。
陛下幸加大惠,惜皇猷之未畅,深诏执事,精覈旧文,欲因盛时,遂定丕律。
臣以谓不一劳者不永逸,无远虑者必近忧。
今虽定之,后必复改。
何则?
制度不立,贤愚杂议故也。
为之计者,莫若尽取改行诏敕与律文相校。
律有本条而敕意小异者,则改而入律;
律无本条而名项别立者,则编而为敕。
况唐律之内,废条已多,若擿去旧文,益作新例,亦前王损益之常也。
人情不能无过,王道禁乎太察。
其约束之烦语,官司之小禁,宜一切荡除。
盖去之不足害治体,存之徒以饰罪梯。
法轻不能绳奸豪,文密足以污良善。
臣又闻王者之制,揭若日月,动如雷霆。
其言易而文,其禁切而广。
伏见今之编敕者,繁长猥俗,与府县文移无异。
用字乖舛,异辞重复,宁所谓明白温醇之旨耶!
实由不专任达识大儒,而多用执法之吏。
夫法吏者,奉行其法可也,宁制法之人哉?
古人有言,治国如治家,耕当问奴,织当问婢。
今欲与法吏谋致治之本意,是犹使奴织而婢耕,其成功不可得也。
臣欲乞专委鸿博之老及辅弼大臣,商较敕条,略依律文为体,裁其辞句,第其轻重,约其义,明其文。
布之四海,使识朝廷之尊;
传之万世,俾知文雅之盛。
自今以往,有臣庶上言,欲釐改旧法,建设条禁者,愿陛下慎其俞旨,必先付之两府,参之群吏。
若前条确见其短,今文率以为便,可行于经久者,即下两制,令以所陈之状,去其芜杂,取其精意,仿古律令,著为章程
若其事止苛文,不足发明利害者,皆寝而勿报。
如此则法不数变,而民知所措矣。
言者必难臣曰:今若依律令以为敕,天下官吏必不能晓。
臣对曰:今天下所颁律令,曹局小吏,犹能引用,则似律之敕,独不能晓耶?
此胶柱之论也。
又必难臣曰:夫诏敕者多先帝所定,而不当改作。
臣对曰:凡诏敕之设,本臣庶上陈之见耳,宁一出先帝之口哉?
况圣人以便利万物为至仁,不因循陈迹为至孝。
太宗皇帝改建隆之敕,真宗皇帝兴国之法,是皆可乎?
此守株之谈也。
臣又闻「事不师古」,商典实讥;
「必也正名」,鲁堂攸训。
虽文质异尚,沿袭有宜,至于辨尊卑,分职业,其实一也。
窃见国朝故事,自使相及左右仆射以上,出典州郡者,皆曰判;
六尚书节度使以下者,皆曰知。
盖以谓仆射而上,品秩隆重;
藩镇之任,地望卑远。
故以尊临卑者判其事,以小任大者知其职。
及除佐官则例曰同判之职,自京官以上,皆可任焉。
六尚书知州于上,京官判州于下,名既不顺,理亦无稽。
而又朝廷之仪,台省为重,近缘茍且,寖失典刑。
尚书都省尚书令之职也,今两省五品以上皆得权判;
刑部流内铨,皆尚书侍郎之职,今或以知杂御史判铨事,或以升朝官判刑曹。
其馀卿监之司,小官判者多矣。
天下友邦大郡,大臣不得判;
天台帝省,小臣得判之,是重诸侯之藩,而轻天子之吏,臣窃以为过矣。
府史者,二人之名也。
故自《周礼》至唐令,有其任者皆曰府若干人,史若干人。
寺监见有其人,则并称府史
此虽小吏而名不师古,亦朝廷之所惜焉。
幸陛下诏有司按前典,谬者正之,颠者序之而已。
虽未能复治古之法,亦一时之制也。
右臣所怀狂瞽,悉已条述,惟陛下裁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