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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重定职田顷亩1042年10月28日 北宋 · 范仲淹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四、《范文正公政府奏议》卷上 创作地点: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
职田
长吏/大藩府二十顷。
节镇十五顷。
防团以下州军十顷
京军监七顷。
通判/大藩八顷
节镇七顷。
防团以下州军六顷。
幕职官/大藩判官五顷,馀并四顷。)节镇判官四顷,馀并三顷五十亩。)/防团以下州军监/判官三顷五十亩,馀并三顷。)职田
令/万户以上六顷。
五千户以上五顷
不满五千户并四顷。
簿尉/万户以上三顷
五千户以上二顷五十亩。
不满五千户两顷
发运转运使节镇长吏
武官职田
部署顷亩节镇长吏
钤辖防团长吏
路分都监节镇通判
都监大藩府判官
监押比节镇判官
州军监当官员、使臣职田不得本处职官之数。
在县镇监当不得簿尉之数。
录事参军本州判官
判司倚郭簿尉
一、无职田处及有职田顷亩少处,并元标得山石积潦之地,不可耕植者,限三年检括官荒田,并户绝地土五年以上逃田支拨添换
其系官庄田,见有人出纳租课者,不得一例支拨
如逐县职田,比今来所定顷亩数目不足,即据见在重与上下众官等第均分
如地内有桑蔬果之利者,即以所收宜利,约度比附逐处地利折充职田顷亩
其田许逐厅自差公人勾当,并招置客户
每顷占客不得三户,即不得令州差人勾当及招客户
或遇灾伤,并令捡灾伤官员依例检覆的实分数减放子利
逐处官员为恐减下职田子利,却一例不肯收接人户灾伤词状者,并从违制定断
本官职田上见收子利尽底纳官
如将地土影庇令免,却合入差徭抑配虚作租佃,令出课利入己者,并以受所监临财物赃罪论,所差勾当人,亦行严断。
仍令提点刑狱专切觉察辖下官员职田欺弊犯者,画时勘鞠施行
内情理颇重,失于觉察者,本司官员当议勘劾各降差遣
或有说不尽事理,仰逐处起请闻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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