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重定职田顷亩 北宋 · 范仲淹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四、《范文正公政府奏议》卷上 创作地点: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
州职田:
长吏/大藩府二十顷。节镇十五顷。
防团以下州军十顷。京军监七顷。
通判/大藩府八顷。节镇七顷。
防团以下州军六顷。
幕职官/大藩府(判官五顷,馀并四顷。)节镇(判官四顷,馀并三顷五十亩。)/防团以下州军监/(判官三顷五十亩,馀并三顷。)县职田:
令/万户以上六顷。五千户以上各五顷。
不满五千户并四顷。
簿尉/万户以上三顷。五千户以上各二顷五十亩。
不满五千户并两顷。
发运、转运使比节镇长吏。
武官职田:
部署顷亩比节镇长吏;
钤辖比防团州长吏;
路分都监比节镇通判;
都监比大藩府判官;
监押比节镇判官。
州军监当官员、使臣,职田不得过本处职官之数。在县镇监当,不得过簿尉之数。
录事参军比本州判官;判司比倚郭县簿尉。
一、无职田处及有职田而顷亩少处,并元标得山石积潦之地,不可耕植者,限三年内检括官荒田,并户绝地土及五年以上逃田,支拨添换。其系官庄田,见有人户出纳租课者,不得一例支拨。如逐县职田,比今来所定顷亩数目不足,即据见在重与上下众官等第均分。如地内有桑枣蔬果之利者,即以所收宜利,约度比附逐处地利,折充职田顷亩。其田许逐厅自差公人勾当,并招置客户。每顷占客不得过三户,即不得令州县差人勾当及招客户。或遇灾伤,并令捡灾伤官员依例检覆的实,分数减放子利。如逐处官员为恐减下职田子利,却一例不肯收接人户灾伤词状者,并从违制定断。其本官职田上见收子利,尽底纳官。如将地土影庇令免,却合入差徭及抑配虚作租佃,令出课利入己者,并以受所监临财物赃罪论,所差勾当人,亦行严断。仍令提点刑狱司专切觉察辖下官员职田,欺弊犯者,画时勘鞠施行。内情理颇重,失于觉察者,本司官员当议勘劾,各降差遣。或有该说不尽事理,仰逐处起请闻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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