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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刑书状 北宋 · 夏竦
 出处:全宋文卷三四七、《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
臣闻先王象震耀而行杀戮,法五材用法辟,刑书之设,有自来矣。
虞舜五流之罪,皋陶三尺之法。
禹刑兴于有夏汤刑于商世。
吕命陈三千之属,李悝六篇之制。
卫鞅之行变法酂侯之约九章汉景之定箠令应劭之习駮议陈群之著魏法,贾充之刊晋律。
陈氏则徐陵之因损,元魏则伯泉之校覈后周拓拔详定,隋室则高颎评议
李唐损益其科,多所釐革。
皆以恢张宪纲表正堤防,欲奸吏尽绝析言齐民不忧于误陷。
盖念刑难复续,死不更生
狱成两造,律正五刑
欸辨既周,杳不可变
哲王所以惟恤,良臣所以疚心
棘木夜哭之魂,则四海蓼萧之惠。
国家号令天下条宪,咸达法家之文,或未评定
律令格式之科,刑统编敕之条,棼类相杂矛楯不同
奸吏有市法之门,丹笔误书之罪。
由是或刑因势放,狱以贿迁。
稍关科条多从比附
因循宦路不习宪章,但记不应得为之条,以决下民故失之罪。
贫则从重,富则从轻。
以是而观,刑多出入
乡闾嚣讼,始自县廷
琴堂颇阙于刑书,报罪致乖于准的
未契皇朝好生之化,有辜陛下恤刑之德。
诚宜聚刑宪之书,求谳议之士,诏择能臣,督其详定
疑者正之,贰者一之,阙者备之,繁者省之,轻者加之,重者减之。
总制禁止之事,会刑统起请之条,及格式律令,聚为一书
必定刑,科无虚设
明分条目,同其差异
命工缮写,重加考覈
名之《宋律》,遍下州县
开卷无可疑之罪,结狱绝舞文之路。
皇家画一之法,垂万代不刊之典
圣作则,兆民赖之。
故《书》曰:「惟刑惟法,其审克之」。
《礼》曰:「悉其聪明,致其忠爱尽之」。
《易》曰:「君子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其是之谓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