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许无田业贫民请射逃田奏(天圣元年六月) 北宋 · 朱正辞
出处:全宋文卷三二九
昨知饶州,据鄱阳县佃户吴智等经县,请射崇德乡逃户田产。今主人有状经县,不许请射逃田,遂送法司。大中祥符六年敕:江南逃田,如有人请射,先勘会本家旧业,不得过三分之一。其吴智等无田抵当,更不给付。以臣愚见,若旧业田有三分方给一分,则是贫民常无田业请射,唯物力户方有抵当。欲乞特降敕命,应管逃田,不问有无田业,欲并许请射。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七一(第七册第六○七二页)。又见同书食货一之二○(第五册第四八一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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