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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稹嫁母服丧景祐二年八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宋史》卷一二五《礼志》二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七、《续通典》卷八○
仪礼》、《礼记正义》,古之正礼
《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国朝见行典制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
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宝六年制:「出母嫁母终服三年」。
又引刘智《释议》:「虽为父后,犹为出母嫁母齐衰卒哭乃除」。
盖天宝之制,言诸子出母嫁母,故云「并终服三年」;
刘智言为父后者出母嫁母,故云「犹为齐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谓固无疑也。
况《天圣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降杖期」。
则天宝之已不可行
又但言母出及嫁,为父后者不服,亦申心丧,即不言解官
专用礼经则是全无服式
俯同诸子杖期,又于条制相戾
凡子为父后,无人奉祭祀者,依《通礼义纂》、刘智《释议》,服齐衰卒哭乃除,踰月乃祭,仍申心丧,则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敕》「为父后,为出母嫁母无服」之言不远
诸子非为后者,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衰杖期,亦解官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言「虽周除,仍心丧三年」,及《刑统》言「出妻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其义一也。
郭稹应得子为父后之条,缘其解官行服已过期年难于追改,后当依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