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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上犹县僧法端杀人案罪犯奏大中祥符九年八月丙申 北宋 · 王长吉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七
南安军上犹县僧法端忿渔人索卖渔直,遂令僧守肱杀其院狗,即白官诬渔人盗去。
县遣里胥捕渔者并父,系送院中,守肱殴杀之。
又赂县典集耆保,掩捕渔者二弟并杀之。
又以刃伤渔者母。
因以杀获劫贼于县汲济,济受吏请求验尸之际,令主者隐縻缚之迹,并其家老荷校送军。
县令孙凝覆视,又以老眊为吏所罔。
本军得实,法端、守肱坐死,自馀咸以德音原免
今体量渔者本家兄弟三人,以捕渔为业,馀皆乳抱,今四人遭杀,三人被伤,察其事状,最为巨蠹
欲望特降诏旨并从重罚不以恩例末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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