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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切罪犯不当一体宽赦天禧元年三月 北宋 · 范应辰
 出处:全宋文卷二七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九、《文献通考》卷一七三
伏睹辛亥制书,常赦不原者咸除之。
谨按吕刑》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由是赦宥之文可得而详矣,故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臣今看详所部州军正月中旬已后所申犯由过误而被宥者虽多,切害而蒙释者亦众。
盖以奸凶之辈,密料赦期,百计罔有不为,万途得以残酷
或发其夙憾,恣彼忿心,怯弱因此受辜,彊梁由是得便
举家陨命,或罄室而掠财,或持刀杀人肝脑涂地,或纵火焚舍,蕴蓄荡空。
纠合轻生之徒,恣为彊剽之盗,公行残害,以夺资储
巡警之官上逼下逐,或设谋缉捕,或冒险斗敌
科校耆伍,书罚,方谐败获,合正典刑
逢此霈恩,亦除其罪,悉又配为卒伍,皆给衣粮
力耕之夫,遍饥原野而此辈季支以服,月赐,又何异人为盗者耶?
与夫疑则赦之,谅有殊矣。
自今应有知赦在近而固为罪戾,若赦后彰显情理切害者,死罪以下递减一等断之。
有赦前杀人剽财,赦后虽不复为,若因事捕获,并请决配远恶州军。
其有诸州曾系杀人放火劫掠财货,已依赦配本城者,望止令本处重役,如更犯逃亡饮博等罪,并依禁军科断
其已该赦免重罪情理切害者,令逐处长吏取索赦到日所犯罪人,内元犯谋杀斗杀之类,籍其姓名,若再渎宪网不以罪名大小,并收禁奏裁
其州县官吏昨因差检灾伤,侮刑受赂,或案已结正及未发觉者,望准赦原免其罪而除削其官,以伸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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