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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纥卖马价钱报商税院大中祥符六年四月 北宋 · 宋真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五、《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三五(第三册第二九五四页)
回纥卖马价钱,依旧令铺户将券照证,批凿所卖价钱报商税院,不得通同谩税,违者委本院觉察捉搦,许牙人告论勘罪。
若偷税物,只于铺户处设官;
若有市物,亦铺户一面认税引券外物色,铺户具数赴院纳税,出印纳付蕃部收执。
其进卖鞍马请到券钱例物,礼宾院即时具免税状报,仍令本院取问有无券外物钱名件报商税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