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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在京店宅增数刬夺大中祥符三年六月十一日 北宋 · 宋真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九、《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三(第六册第五七四九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三
在京店宅自今止以元额为定,不得增数刬夺,违者罪在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