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诸色人讼不干己事诏景德二年六月十三日 北宋 · 宋真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四、《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一二(第七册第六五八三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
诸色自今不干己事,即决杖枷项令众十日情理蠹害,屡诉人者,具名以闻,当从决配恐喝赃重者处死,被恐喝者许陈首,免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