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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刑院进呈公案中书看详景德元年九月己亥 北宋 · 宋真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二、《宋大诏令集》卷二○一、《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之三○(第三册第二七一二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七
先帝统御寰海惠绥黎元,服大禹克勤,示有虞钦恤
尝以执法之重,特置审刑之官,使其议定科条伏奏轩陛,亲奉诏旨,批送中书,实尽哀矜无倦宸断
所以刑罚必当其罪,狱讼以不冤,敦洽淳仁克成至治
钦承鸿业,动守成规,每推在宥之诚,式表好生之意。
岂徒重慎实务矜宽。
方属尽心,固当周虑
且夫律敕所著,则条目有常
案问之词,则情不一
法寺无条议罪比附或爽于重轻
中书以径奏奉行,颁下有亏于审慎
至于仕进之伍,偶挂刑名之书,虽务从轻,亦难自辩。
处幽者何阶上达负屈无以获申
庶尽详明,特从釐革。
自今宜令审刑院进呈公案一依旧例覆奏后批所得指挥中书省看详,如刑名已当,则具法寺断语外,即以敕文处分,更勿载所得指挥
如其未当,则重具进呈,务在平允
惟尔在庭之士,有位之人,倘典法之误施,当极言而无避,茍闻有诉,必复原情
更繄秉政之臣,广我爱人之道,竭诚启沃,共致和平
宣示审刑院刑部大理寺法官,俾知朕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