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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诉咸平六年十月十七日 北宋 · 宋真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一、《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一一(第七册第六五八三页)
国家选择群材,明慎庶狱
州县之职,属在审详
漕运之臣,俾其听察
诣阙越诉顽猾亦多,不顾宪章,妄陈文状,洎行推鞫颇有紊烦
特举诏条,用清刑辟
论诉公事不得蓦越,须先经本县勘问该徒以上本州杖罪以下在县断遣,如不当,即经州论理本州勘鞫
若县不当,返送杖罪,并勘官吏情罪,依条施行
本州区分不当,既经转运司陈状,专委官员躬亲往彼取勘,尽理施行情理重者,备录申奏
仍于邻路差官鞫问断遣,若实有不当干系官吏一处勘讫结案申转运使流罪以下先次决放死罪命官具按闻奏
转运使收接文状拖延避事不切定夺,致诣阙陈论差官制勘,显有不当,即并勘转运司官吏
公然妄兴论诉玷渎官员该徒以上者,逐处决讫,禁奏取裁
越诉状,官司不得与理。
若论县,许经州,论州经转运使,或论长吏转运使、在京臣僚言机密事,并许诣鼓司登闻院进状
夹带经州转运论诉事件不得收接
若所进状内称已经官司断遣不平者,即别取事状与所进状一处进内;
代写状人不得增加词理,仍于状后著名,违者勘罪。
州县录此诏当厅悬挂,常切遵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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