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伤公事检验诣实诏 北宋 · 宋真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七、《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一(第七册第六六九四页)
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阙正官,差以次官,画时部领一行人躬亲检验委的要害致命去处。或的是病死之人,只仰命官一员画时检验。若是非理致命,及有他故,即检验毕,画时申州,差官覆检诣实,方可给与殡埋。其远处县分,先委本县尉检验毕,取邻近相去一程以下县分内,牒请令、尉或主簿;一程以上,只关报本县令佐覆检,独员处亦取邻州县最近者。覆检诣实,即给尸首殡埋,申报所隶州府,不得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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