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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京朝官除名事诏咸平三年二月 北宋 · 宋真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六、《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六之四(第五册第四○九七页)
自今京朝官犯除名人,依律令施行
其馀应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本犯免官特除名
不至所居官,特免官
及以官当徒、用官不尽,及用官尽、合降等叙用者,即并依见今入官资叙,于犯罪本官上准律又降一等二等叙。
本犯不至追官而特追官,及不至勒停而特勒停告身见在者,更不降等,只依本官上叙。
所有京朝官行军司马副使上佐县令簿尉者,或是犯罪后,因叙理除授或是责降而未经叙用者,缘律令别无条例临时奏取敕裁,内有赃罪情理重者,旋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