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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之刑奏 北宋 · 钱易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皇朝文鉴》卷四二、《国朝诸臣奏议》卷九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一、《宋史》卷三一七《钱易传》、《右编》卷三九、《文翰类选大成》卷二二二、《经济类编》卷七一、《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卷一○
臣窃闻圣人为政也,太上以仁,其次以智。
仁智不行上下无信
是故刑之设也,盖国家不得已而用之。
约礼从轻,察罪肆赦圣人实有悯伤心焉
是以刑之用,期于无刑尔,非欲毒于民也。
凡有罪之狱,则五辞五听无有疑屈,然后其时而行之。
又痛其不可尽行,乃施许赎之典,则君之省刑爱民,断可知矣。
尧之时诛四罪,止曰殛鲧于羽山,窜三苗三危,放驩兜崇山,流共工幽州何独不言杀鲧、诛三苗、戮驩兜、斩共工于其处?
然此四者,皆杀戮灭绝之典也。
盖尧之仁圣,而四者虽凶,尚恶言杀。
是故国之慎者莫先乎刑,刑之伤者无甚于杀,乃修其法式以节其用,贵刑踰法,法有所据。
不本于法则刑黩,刑黩则法无据,法无据国政暴,国政暴则臣不敢言,臣不敢言则一人善恶之心以独理天下,独理不及几于乱矣。
秦任商鞅仁智不行而厚于法;
天欲丧秦,而始皇复酷于民。
三代之法,恣一时之威,行肉刑族诛之制,为秦民者皆冤之。
残害父母之体,令受苦痛,一人有过九族遭戮
汉祖入关萧何文无害宰相故约秦之法为三章
文帝有德诏除肉刑,此盖秦汉是非,明在简策
夫古之肉刑者,劓、椓、黥、刖之类。
然此刑者死刑也,以其身命尚存,令受是刑,后代尚以虐而绝之。
死刑者有二焉,大斩小绞。
绞者以首领犹全,故分二等百代奉之,以为常法有司承式,罔敢增变。
窃见近代已来非法之刑,异不可测不知于何朝,本于何法。
律文不载,无以證之,亦累代法吏敢言,而行之至于今日
行劫杀人白日夺物,背军逃越造恶逆者,或时非常之罪者,不从法司所断,皆支解脔割断截手足,坐钉立钉,悬背烙筋。
及诸杂受刑者,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
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
置之阛阓,以图示众
四方之外长吏残暴更加增造,取心活剥,所不忍言
十五年前杭州妖僧为变,数岁前蜀部两回作乱,事败之后多用此刑。
亦恐仁圣之朝不能除之,则永为讹法
今盖以已死之刑复加脔截断割,此即古之五虐之刑不酷于今矣。
凡罪当死,故重矣,刑止于杀,则绞斩行焉。
复使先受苦痛,脔截断割然后就刑,然亦非欲黩于刑,所贵诫于后人,令无犯者。
淳化中寄居寿春县,见巡检使生钉一贼,于集众之际,有盗人物者,此岂严刑可诫乎?
若使严刑可诫,则秦之天下无一黔首盗贼矣;
汉文措刑,亦乱国矣;
三代已来,跻民仁寿当先刑矣;
「齐之以刑」,亦不当言「民免而无耻」矣。
臣愚以谓一人爱民,民亦爱一人
既爱于上,则奉上而惧。
茍以严刑欲诫,则惧虽未至而怨已深。
伏惟陛下仁理天下德感中外事天地如父母,爱赤子婴孺
愆伪悉荡,祥瑞叠现。
古帝王不能之者皆行之,近代复古者悉复之。
臣恐近世非法之刑,非陛下能除之,则后代相承,益为常行矣。
臣又窃见唐太宗以人之五藏系于背,有罪者仍不令鞭背,盖虑伤其命。
于今称善理天下,能致社稷,皆曰文皇死罪四百,令归毕农,然后就法,至期而无一人不到者,此岂在严也?
且近广州僭称帝号,理广以酷,施于毒刑,汤煎锯解,靡所不至,广民冤之,立于刀刃,今之史传,贬以尚刑。
太祖神德皇帝平之而绝其法,广之民于今歌颂鼓舞,方保其生,死亦无怨。
今或非法之刑不除,亦恐阙。
剖心剒胫,独夫受行之,已为万古所笑,今以此为刑,臣耻之,陛下必亦耻之。
非臣尽心报政,孰肯言于陛下
陛下大圣仁慈,孰能信臣而行之哉?
不胜深有所望,乞自今后,明下诏书,断天下非法之刑,止存绞、斩,则仁政王道尽在此矣。
陛下从而行之,则诛臣一愚直之罪,亦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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