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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绐官物轻者请除籍天禧元年八月 北宋 · 钱易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
官物在籍,而三司移文釐正,或其数细微,辄历年得报,徒扰州县
自今官钱百、谷斗、帛二尺以下,非欺绐者,请除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