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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封赠之制奏天圣五年十月 北宋 · 盛度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宋会要辑稿》仪制一○之八(第二册第二○○八页)
咸平三年十月学士院奏定封赠之制,如父居高位,即于原授官上加至一品止,更不系于子品。
今详封赠事体朝廷久已施行
自今后如子官卑,父虽居官不是高位,或不曾居官者,赠官不得过子三资
其后转官及亲弟兄有官高者,即随子官封赠至一品
每过覃恩,除见任合该封赠三代二代,及子官虽卑,父任中书枢密节度以上一品官者,并许依旧封赠不定所止外,见任大两省大卿监上将军防禦使遥郡观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以上者,父不以曾与不曾任官,并许封赠至一品止,即不得三公
如子官虽低,父曾任上文武官,亦许封赠三公止。
不曾任官,及虽曾任官不至上件官者,即许封赠尚书上将军节度使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