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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议 北宋 · 孙何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六、《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二七
赦者非古也,其周、汉之末制欤。
何以辨诸?
唐虞而下,垂于,发一号,举一事焕乎史氏明若观火或有赦令,岂容阒其无传
治古之世,未以小利大德耳。
《书》曰「眚灾肆赦」者,谓误而有害,即当绥赦之,盖宥过大之义也。
周礼》曰「三赦」者,一幼弱二老耄,三蠢愚,犹今律老、幼、疾,得入金赎罪也。
《易》曰「雷雨作解君子赦宥过罪」,盖直取卦体蹇难初解,宜赦罪咎以夷其险,非他也。
凡此三者,虽有赦名,盖宽宥之异号耳,未闻覃为庆泽,有轻重悉原之制焉。
至《春秋》鲁庄公二十二年,始曰「肆大眚」。
又《史记》有「楚王庄生,言将下赦,先封钱府」之说。
汉祖龙兴,承秦馀酷,始因周末之制,降诏大赦与民更始
斯盖权宜救弊不获已而用之,非常制也。
自时厥后,有国者不考所由,袭以为常,至于治平之际,亦复屡行其事,且引「肆赦」、「作解」之言,自谓师古何不思之甚也!
制世御俗,其术无他太上在乎道德齐礼以兴教化其次在乎信赏必罚以核名实
行之茍至,虽无赦令自当刑措不用
反是,则虽日降涣汗适足淫惠奸,何补于治哉!
蚩蚩蒸民愚众贤寡,大为之防,犹或踰之,又何网漏吞舟,而望迁善远罪者乎?
繇是言之,则谨守常典以朝无刑者唐、虞治也
务行小惠以乱大猷者,周、汉之弊也。
今有国者当行唐、虞之治乎?
当袭周、汉之弊乎?
行唐、虞之治,则宥过之外,馀愿无赦
若袭周、汉之弊,则非所闻也。
历观前贤议赦者多矣,虽或病其妨政害理殊不知其事非古,自可委而勿用
故备而论之,以俟刍尧之一询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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