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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望官授讫让一人自代事奏咸平四年二月 北宋 · 冯拯
 出处:全宋文卷一六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一六(第四册第三七四○页)、《文献通考》卷三八、《宋史》卷一六○《选举志》六
窃详往制,常参官节度观察防禦刺史少尹、畿赤令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讫三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则以见举多者量而授之。
今缘官品制度沿革不同,伏请令两省御史台官尚书省六品以上诸司四品以上
授讫,具表让一人自代,于閤门投下,方得入谢
在外者,授讫三日内,具表附驿以闻,仍报御史台,其表并付中书、门下籍名,每阙官即取举多者以名进拟
任用后显器能,明著绩用,其举主特与旌酬,不如举状者,即依法科罪
让表不到,委閤门御史台纠督以闻。
上封言事变格法者,望自今中书枢密院审刑院刑部大理寺详议,仍照验前后格敕,傥须至改革,即具闻奏,更委中书枢密院详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