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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田咸平二年七月 北宋 · 杜锡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三、《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八之一(第四册第三七○二页)
按《王制》:「古者公田籍而不税」。
籍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于此,不税民所自治也
又曰:「夫圭田无征」。
夫,犹治也
征,税也。
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治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贤也」。
周礼载师之职,有土田,有官田有赏田;
又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
家邑大夫采地
小都,卿之采地
汉制列侯衣食租税,而不得臣其吏民
晋制有刍稿之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
又占田之限,官第一品五十顷,二品已下每品减五顷以为差,第九品十顷
又得荫人为衣食客佃客
后魏宰人之官各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职分田于此矣。
北齐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一品以下逮于羽林虎贲各有差,多者至百顷,少者三十顷。
唐制,永业田各有等差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内外官各给职分田,自一品九品,以十二顷至五十亩为差
京司外县又各给公廨田,以供公私之费。
又准令:诸外司公廨田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下州十五顷。
又《田令》:诸职分陆田三月三十日稻田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并入后人以后上者入前人
麦田九月三十日为限,若前人自耕未种,后人酬其功直;
已前种者,准分租法。
此皆历代故事令文旧制也。
三司建议,但系官水陆庄田,据州县近远并充职田,召人佃莳所得课利二税输送置仓收贮,依公使钱例上历公用,具帐申省。
又令悉输二税
臣等按隋唐给田之制有三:一曰永业田,依品而给,听其子孙相承
二曰职分田,随官而给,更代相付;
三曰公廨田,据省寺州县地望而给。
永业田不许私卖
职分公廨田唯课营种,以给公私之费,别无禁止之制。
百官廪赐莫盛于唐,月俸之馀既有食料杂给,禄粟之外又有息利本钱
加以白直、执力、防阁、掌固之类,悉许私用役使,潜有所输。
五代所支,裁得其半。
太祖始定添支,太宗增给实俸。
职田之制废于五代,兴于本朝,而计臣以出纳之吝,遂有兹议。
且历寻故事,并无输税之文。
臣等参详,请不计系官□土,及远年逃田充州县官吏职田者,悉免二税及缘纳物色许长吏已下募人牛垦辟所得租课均分,如乡之例。
不须置仓上历,造籍申省,唯准令式三年一造簿。
替日递相交付不得私以贴卖。
给受之制,一如《田令》。
桑果菜茹薪刍陂池所产,悉以均分
仍俟今秋转运使就近差官,尽括系官水陆庄田顷亩,据逐州官分定顷亩州县长吏给什之伍,自馀均其沃瘠,与通判幕职簿、尉差降给之。
两京大名京兆真定江陵河中凤翔大藩镇各四十顷,次等藩镇三十五顷,防禦团练使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军监十五顷,边远小州户口少处比上县十顷上中下县十顷至七顷为三等
转运使、副许于管内十顷
其诸州给外,剩者许均兵马都监、押寨主监临文武职官录事参军判司等,其顷亩多少通判幕职之数。
州县阙官,即以一分职田给推签判官
召佃户止得以浮客充,仍免乡县差徭不得占庇税户
如此,则中才之类可革于贪心上智之人益兴于廉节,与夫周之采地、魏之公田,其揆一也,经久之利,无出于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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