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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田议咸平二年七月 北宋 · 杜锡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三、《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八之一(第四册第三七○二页)
按《王制》:「古者公田籍而不税」。
籍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
又曰:「夫圭田无征」。
夫,犹治也;
征,税也。
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治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贤也」。
《周礼》载师之职,有土田,有官田,有赏田;
又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
家邑,大夫之采地;
小都,卿之采地。
汉制,列侯皆衣食租税,而不得臣其吏民。
晋制有刍稿之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
又占田之限,官第一品五十顷,二品已下每品减五顷以为差,第九品十顷。
又得荫人为衣食客及佃客。
后魏宰人之官各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职分田起于此矣。
北齐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一品以下逮于羽林、虎贲各有差,多者至百顷,少者三十顷。
唐制,永业田各有等差。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内外官各给职分田,自一品至九品,以十二顷至五十亩为差。
京司及外县又各给公廨田,以供公私之费。
又准令:诸外司公廨田,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下州十五顷。
又《田令》:诸职分陆田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并入后人,以后上者入前人。
麦田以九月三十日为限,若前人自耕未种,后人酬其功直;
已前种者,准分租法。
此皆历代故事、令文旧制也。
三司建议,但系官水陆庄田,据州县近远并充职田,召人佃莳,所得课利随二税输送,置仓收贮,依公使钱例上历公用,具帐申省。
又令悉输二税。
臣等按隋唐给田之制有三:一曰永业田,依品而给,听其子孙相承;
二曰职分田,随官而给,更代相付;
三曰公廨田,据省寺州县地望而给。
永业田唯不许私卖;
职分、公廨田唯课营种,以给公私之费,别无禁止之制。
且百官廪赐莫盛于唐,月俸之馀既有食料杂给,禄粟之外又有息利本钱;
加以白直、执力、防阁、掌固之类,悉许私用役使,潜有所输。
五代所支,裁得其半。
太祖始定添支,太宗增给实俸。
职田之制废于五代,兴于本朝,而计臣以出纳之吝,遂有兹议。
且历寻故事,并无输税之文。
臣等参详,请不计系官□土,及远年逃田充州县官吏职田者,悉免二税及缘纳物色,许长吏已下募人牛垦辟,所得租课均分,如乡之例。
不须置仓上历,造籍申省,唯准令式,三年一造簿。
替日递相交付,不得私以贴卖。
给受之制,一如《田令》。
桑果菜茹薪刍及陂池所产,悉以均分。
仍俟今秋委转运使就近差官,尽括系官水陆庄田顷亩,据逐州官员分定顷亩,州县长吏给什之伍,自馀均其沃瘠,与通判幕职簿、尉差降给之。
其两京、大名京兆真定江陵河中凤翔及大藩镇各四十顷,次等藩镇三十五顷,防禦团练使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远小州户口少处比上县给十顷,上中下县以十顷至七顷为三等。
转运使、副许于管内给十顷。
其诸州给外,剩者许均兵马都监、押寨主、监临文武职官、录事参军判司等,其顷亩多少类通判幕职之数。
其州县阙官,即以一分职田给推签判官
所召佃户止得以浮客充,仍免乡县差徭,不得占庇税户。
如此,则中才之类可革于贪心,上智之人益兴于廉节,与夫周之采地、魏之公田,其揆一也,经久之利,无出于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