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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依官胜量酒定罪雍熙三年十一月 北宋 · 王嗣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四(第六册第五一三四页)、《宋史》卷二八七
澶州官务一斗酒量,较其大小不及官斗七胜
自来犯私酒人以此定罪断遣,缘所犯至三硕以上即得死罪,虑诸道州府酒务亦有似此小斗自今并望依官胜量酒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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