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诫约诸道所奏公案准合奏方得取旨诏雍熙四年正月癸巳 北宋 · 宋太宗
 出处:全宋文卷七○、《宋大诏令集》卷二○○
庶务之设,各有司存弃职不修岂能从政
向者州县或以可断公案,奏取敕裁,岂惟紊乱常规,盖尽废堕所职
累行诏旨,尚或因循
自今诸道所奏公案须是准律合奏,方得取旨。
如违,一准太平兴国七年十月戊寅诏书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