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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钱为绢一匹计赃论罪太平兴国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北宋 · 宋太宗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第七册第六五七八页)
先是江浙诸州所定法,以绢计赃物,绢价钱二匹江北之一。
今宜以千钱为绢一匹计赃论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