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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平删定编敕表咸平元年十二月 唐末宋初 · 柴成务
 出处:全宋文卷五五
臣闻,王者发号施令诞告万方先德后刑大赉四海
故《书》曰:「慎乃出令,令出惟刑」。
又曰:「刑期无刑民协于中」。
盖拯邦之典也。
商之际,训誓聿兴;
隋唐已还律令兼著。
唐开元至周显德,咸有格敕,并著简编
国初定《刑统》,止行《编敕》四卷,才百有六条
方隅平定文轨大同太宗临朝声教弥远,遂增后敕为《太平编敕》十五卷
淳化中又增后敕为《淳化编敕》三十卷
编辑之始,先帝亲戒有司,务存体要
当时臣下不能申明圣意以去繁文
景运重熙孝心善继
淳化以后宣敕至多颇为繁密,命有司别加删定,取刑部大理寺、京百司、诸路转运使所受《淳化编敕》及续降宣敕万八千五百五十五道,遍共披阅
敕文与《刑统》、令、式旧条重出者及一时机宜永制者,并删去之;
条贯禁法当与三司参酌者,委本部次之
凡取八百五十六道,为《新删定编敕》。
其有止为一事前后累敕者,合而为一
本是一敕,条理数事者,各以类分取
条目相因不以年代为次。
其间文繁意局者,量经制事理增损之;
轻法重者,取约束刑名削去之。
条奏以闻,降敕方定。
凡成二百八十六道,准律十二门,并目录十一卷
又以仪制车服等十六道别一卷,附仪制令,违者如违令法,本条自有刑名者依本条
又以续降赦书、德音九道别为一卷,附淳化赦书合为一卷
其釐革一州一县一司、一务者,各还本司
令敕称依法行朝典勘断,不定刑名者,并准律、令、格、式
无本条者,准违制敕,分故失及不躬亲被受区分
臣等重加详定众议无殊,伏请镂板颁下,与律、令、格、式、《刑统同行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三。又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一。第七册第六四六二页《玉海》卷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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