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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看视亲人有疾者奏建隆四年七月九日 南唐至宋初 · 张永德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第七册第六四九六页)
当道百姓有疾病者,虽父母亲戚,例皆舍去,不供饮食医药疾患之人,多以饥渴而死。
习俗既久,为患实深。
已喻今后有疾不计尊幼,并须骨躬亲看视,如更有违犯并坐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