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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禁诸镇酷刑晋开运三年 五代至宋初 · 窦俨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六十三、全宋文卷三九、《旧五代史》卷一四七《刑法志》、《宋史》卷二六三《窦俨传》、《全唐文》卷八六三
臣伏睹《名例律》疏云:「死刑者古先哲王则天垂象,本欲生之,义期止杀
绞斩之坐,皆刑之极也」。
又准天成三年闰八月二十三日敕,行极法日,宜不举乐,减常膳。
刑部式,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斯皆人君哀矜不舍之道也。
窃以蚩尤五虐之科,尚行鞭扑
祖约三章之法,止有死刑
绞者筋骨相连,斩者头颈异处
大辟之目,不出两端
淫刑所兴,近闻数等。
盖缘外地不守通规,肆率情性,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
俾冤声而上达,致和气以有伤。
将宏守位之仁,在峻惟行之令,欲乞特下明敕,严加禁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