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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统建隆四年七月 五代至宋初 · 窦仪
 出处:全宋文卷一四、《皇朝文鉴》卷六三、《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文翰类选大成》卷一四二
臣闻虞帝聪明,始恤刑御物
汉高豁达,先约法临人
盖此丹书辅于皇极,礼之失则刑之得,作于凉而弊于贪,百王损益相因四海准绳斯在。
御勒之持逸驾,犹郛郭之域群居,有国有家,其来尚矣。
伏惟皇帝陛下宝图攸属,骏命是膺。
象日之明,流祥光有截
继天而王,垂洪覆无疆
乃圣乃神,克明克类。
河图八卦,惟上德潜符
洛书九章,谅至仁默感
哀矜在念,钦恤为怀。
网欲自密而疏,文务从微而显。
乃诏执事,明启刑书,俾自我朝,弥隆大典
贵体时之宽简,使率土遵行国有常科,吏无敢侮。
伏以《刑统》,前朝创始群彦规为
贯彼旧章采缀已从于撮要
属兹新造发挥愈合执中
臣与朝议大夫尚书屯田郎中、权大理少卿柱国苏晓朝散大夫大理正奚屿朝议大夫大理丞柱国臣张希逊等,恭承制旨,同罄考详
刑部大理法直官陈光乂、冯叔向等俱效检寻,庶无遗漏。
夙宵不怠,缀补俄成。
二十一卷,今并目录增为三十一卷
旧疏议节略,今悉备文。
削出式令宣敕一百九条别编,或归本卷;
编入后来制敕一十五条,各从门类
又录出一部律内「馀条准此」四十四条,附《名例》后。
字稍难识者,音于本字之下;
义似难者,并例具别条者,悉注引于其处。
又虑混杂律文,本注并加「释曰」二字以别之。
检讨之司,晓然易达。
其有今昔浸异,轻重难同或则禁约之科,刑名未备,臣等起请,总三十二条;
格令宣敕削出后来至今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今别编分为四卷,名曰《新编敕》。
凡釐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类,非干大例者,不在此数。
定之初,寻送中书、门下请加裁酌,尽以平章
今则可否之间,上系宸鉴
将来若许颁下,请与式令及《新编敕》兼行
其律并疏,本书所在依旧收掌
所有大周刑统二十一卷今后不行
臣等幸偶文明,谬参宪法
金科奥妙,比亏洞达之能;
丹笔重轻,徒窃讨论之寄。
将尘睿览,唯俟严诛
按:《宋刑统卷首中华书局一九八四年校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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