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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格乾德二年七月 后周 · 陶谷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宋史》卷一五八《选举志》四
拔萃判超及进士、《九经》判中者,并入初等职事,判下者常选
初入防禦团练军事推官军事判官者,并授将仕郎试校书郎
满三周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推官军事判官,并授承奉郎试大理评事
三周年得资,即入掌书记防禦团练判官,并授宣德郎试大理评事监察御史
二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并授朝散大夫试大理司直监察御史
一周年,入同类职事诸府少尹
又一周年,送名中书门下,仍各依官阶四等
已至两使判官以上,次任即入同类职事者,加检校官,或转宪衔
观察判官著绯十五年者,赐紫
每任以三周为限闰月不在其内
一周年,校成一考
其常考,并依令录例,书「中」、「上」,如经殿罚,即降考一等,若校成殊考,南曹上其功绩请行酬奖
考满未代,更一周年与成第四考,随府罢者不在赴集
其奏授职事,书校考第出给解由,并准新条,以备他年参选
两任以上成资,但通计月日二周年,许折一任成资,及敕替省员,则取本任解由赴上不得给以公凭并非赴集
其自以事故不得资,停罢违程不请告身一任二周赴集,并两任加一周年,并三任不在赴集限。
若今任有下考者,殿一年同类官,如经恩得雪者免殿。
罢任后出解由,每违一季殿一年,违两季以上者殿二年
丁忧服阕及非考满去任者,并同罢任
如无解由或省校考牒,并殿一年
失坠文书而给得格式公验者,免殿降。
准格停及使阙人三周赴集
特敕停任及削官人曾经徒、流不以官当者,并经恩后本职年限赴集,仍于刑部雪牒
如无员阙愿入州县官者,将一周年月比校,如有不同,即上下不过十贯者,听与注拟
防、团判官以上入州县官罢任后止理本职事年限赴集
其诸少尹考第,亦以三周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