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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外人认田宅过十五年不理诉诏乾德四年闰八月五日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五、《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三(第七册第六五九九页)
应先隔在剑外人,蜀平来认田宅者,如已过十五年,除本户坟茔外,不在理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