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狱行罚诏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三、《宋大诏令集》卷二○○、《玉海》卷六七
狱者人之命也,吏者民之师也,吏有上下,咸宜尽心。故汉制,狱之疑者,谳于有司;所不能决者,移于廷尉。盖欲各修其职,无相夺伦。逮于近年,颇隳旧章,或滞狱以不断,多避事而上言。宜振纲条,重申釐革。自今诸道州府刑狱公事,仰一准建隆三年二月癸巳诏书从事,仍依《重详定刑统节文》。如详断官避事,不便依法断遣,停滞刑狱,妄烦朝廷,量罪行罚。准律合奏取敕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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