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幕职州县官雪活人命酬奖事诏建隆二年九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一、《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九三(第七册第六六六八页)
幕职、州县官检法官引问检法雪活得人命乞酬奖者,自今躬亲覆推,方得叙功劳
馀准唐长兴四年晋开运二年施行
引问检法雪活不在劳之限。
自后,凡雪活者,须元推勘官枉死结案,除知州系书驳正本职不为雪活外,若检法官转运,但他司经历举驳别勘,因此驳议从死得生,即理为雪活
从初止作疑似,不指事状,或因罪人翻异、别勘雪活者,即覆推官理为雪活,仍勘元推官一案断遣,或逢赦,亦须招罪状
雪活得人者,替罢日刑部给与优牒,许非时参选
雪活一人者,幕职一资州县官幕职二人以上章服
已有章服,加检校官
检校五品以上,及合赐章服,并京朝官雪活,并许比附奏裁
或覆推官妄欲变移希冀酬奖,却为元推勘官对众凭者,其元驳议及覆推官,各以出入人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