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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尉建隆三年十二月九日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会要辑稿》兵一一之一(第七册第六九三八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九、《燕翼诒谋录》卷一
贼盗斗讼,其狱实繁。
逮捕多在于乡闾,听决合行于令佐。
顷因兵革,遂委镇员,时渐理平,合还旧制。
宜令诸州府,今后应乡村贼盗斗讼公事,仍旧却隶县司,委令尉勾当
其一万户以上县,差弓手五十人;
七千户以上,四十人;
五千户以上,三十人;
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
二千户以上,二十人;
一千户以上,一十五人;
不满千户,一十人。
合要节级,即以旧镇司节级充,其馀人并停归县司色役。
其弓手亦以旧人充。
如有贼盗,仰县尉躬亲部领收捉送本州;
若是群贼,画时申本隶州府及捉贼使臣,委节度防禦团练使刺史画时选差清干人员,将领厅头小底兵士管押,及使臣根寻捕逐。
务要断除贼寇,肃静乡川,不得辄便搔扰。
镇将都虞候,只许依旧勾当镇郭下烟火盗贼争竞公事。
仍委中书门下每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禄与主簿同。
颁捕贼条诏建隆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会要辑稿》兵一一之一(第七册第六九三八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
应劫贼、杀人贼并给三限,限二十日
第一限内:捕获不计人数,各减一选,获及一半以上,各减两选。
第二限:捕获不计人数,各超一资,及一半以上,各超两资。
第三限:获贼不计人数,各加一阶,获一半以上,各加两阶。
出三限,并不获贼,尉罚一月俸,令罚半月俸。
尉三度罚俸,殿一选。
令四度罚俸,亦殿一选。
三更殿选者,勒停,仍委本州依条批书本官历子。
应有劫贼、杀人贼,县委画时捕捉,尉已出捕贼,即令捕逐。
如亲自斗敌,徒党全获者,赐绯,尉除令,仍超两资,令别与迁擢;
如获一半、及亲入贼、及捉获酋领者,委本处优与酬奖。
如令、尉力可捕贼,而公然逗留,致有透漏者,勘罪闻奏。
力所不任,画时报邻近巡检使臣及州府同共捕捉;
合报亦不报,亦仰勘罪。
巡检使臣及州府闻报,不与借力,许直申奏,长吏使臣并当重责。
所差弓手,尉长须教习
应令、尉在任,如能肃静乡川,一任内并无贼寇,本州闻奏,别行推赏,仍书上考。
无事不得下乡,或遇捉贼,亦不得烦扰人户。
如有受财入己者,并以枉法论。
应先行敕命:乡村内争斗不至死伤,及遗漏火烛无指执去处,并仰耆长在村检校定夺,不在经官申理,其县、镇不得差人团保。
令后应前件小事无人词讼,官中不得勘结。
校尉考并依判、司主簿月限。
上县并准前敕。
候官满日,更不守遵。
所有捉贼期限、赏罚条流,并如前敕:减一选者与超一资,殿一选者折一资。
禁钱入蕃界诏建隆三年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
如闻近日缘边州府,多从蕃部将钱出界,枉钱销镕。
许人告捉,不以多少,并给与告人充赏。
其经历地分应干系兵校,并当重断,十贯以上处死。
按:《群书考索》后集卷六○,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禁朝臣公荐贡举人建隆四年正月二十八日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
礼部贡举人,今后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
按:《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第五册第四二六二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宋史》卷一《太祖纪》系此诏于乾德元年(建隆四年)九月丙子(二十七日),与此异。
高丽国王昭推诚顺化保义功臣建隆四年春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史》卷四八七《高丽传》、《渊鉴类函》卷二三一
古先哲后,奄宅中区,曷尝不同文轨于万方,覃声教于四海?
顾予凉德,猥被鸿名,爰致宾王,宜优锡命。
开府仪同三司检校太师玄菟都督、充大义军使高丽国王昭,日边钟粹,辽左推雄,习箕子之馀风,抚朱蒙之旧俗。
而能占云候海,奉贽充庭,言念倾输,实深嘉尚
是用赐之懿号,酬以公田,载推柔远之恩,式奖拱辰之志。
于戏!
来朝万里,美爱戴之有孚;
柔抚四封,庶混并之无外。
永保东裔,聿承天休。
可加食邑七千户,仍赐推诚顺化保义功臣
置义仓诏建隆四年三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少微通鉴续编节要》卷一、《文献通考》卷二一、《续通典》卷一一八、《渊鉴类函》卷一三六
多事之后,义仓废寝,岁或小歉,失于备预。
宜令诸州于所属县各置义仓,自今官中所收二税,每石别输一斗贮之,以备凶歉给与民人。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一八(第七册第五九五七页)。又见同书食货五三之一九(第六册第五七二九页)。
复荆南德音建隆四年四月甲申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二二七
门下:朕廓定中原,抚宁万国,顾车书之所混,期声教之大同。
日者衅起衡阳,兵连楚甸,当朗陵之危蹙,祸恐及民;
发禁卫之骁雄,鼓行问罪。
既除害首,将议班师。
不谓凶党辜恩,婴城拒命。
才下剪之令,寻成破竹之功。
将帅之叶和,致烟尘之克定。
言念黎庶,深怀闵伤。
宜推旷荡之恩,用慰凋残之俗。
可赦荆南朗州潭州管内(云云)
岁稔诫不得枉费诏建隆四年四月乙酉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
今宿麦已登,秋种尚茂,所宜修稼,以厚生民。
其谨盖藏,毋或捐弃。
令州县告谕人户,夏麦登熟,不得枉有糜费。
祠祀令仪鸾司陈设幄幕诏建隆四年四月戊子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一四八、《宋会要辑稿》礼一四之三(第一册第五八八页)
祠祀大事,居处必庄。
如闻行礼之时,供帐不备。
今后祠祭宿斋,祀令仪鸾司陈设幄幕,严洁,称朕意焉。
前代帝王三年一享诏建隆四年六月丙申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一五六、《太常因革礼》卷八○、《宋史》卷一○五《礼志》八、《文献通考》卷一○三、《续通典》卷五三
历代帝王,国有常享,著于甲令,可举而行。
五代乱离,百司废坠,匮祠乏祀,岂谓德馨,捍难禦灾,或乖血食,永言祭法,阙孰甚焉。
宜令有司准《祠令》,应先代帝王三年一享,以仲春之月,牲用太牢;
祠官以本州长官充,若有故,遣上佐行事。
高辛庙在宋州谷熟尧庙晋州临汾,以稷、契配;
舜庙河中,以皋陶配;
夏禹陕州夏县,以伯益配;
商汤偃师,以伊尹配;
周文王在丰,以太公配;
武王在镐,以周公、召公配(与文王同庙,在咸阳。)
汉高祖长陵,以萧何配。
自高辛以下诸帝,久停祭享,宜令有司准令文处分,起来年仲春行享,逐处长吏即差宾佐行事。
太牢以羊豕代之,馔料官给,祭器有司制造给付。
其诸帝祠庙,仍令本所修葺。
有陵处,仰州县指挥,勿令摧毁,仍禁樵采。
光武、唐太宗道济生民,功高百世,或庙貌未立,或祀典未修,永言旧章,无乃有阙。
光武宜就南阳立庙祭享,唐太宗宜就京兆府醴泉县立庙祭享,至时行享。
其两庙配享功臣,宜令吏部尚书张昭检讨以闻。
武成王从祀神像事诏建隆四年六月癸巳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会要辑稿》礼一六之六(第一册第六八六页)
武成王从祀神像,齐相管仲宜塑像升于堂,魏西河太守吴起宜画像降于庑。
馀依昭等议外,并从旧制。
皇太后丧除百官三上表请举乐答诏建隆四年六月庚子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一四六、《宋会要辑稿》礼三五之三(第二册第一三○一页)
朕积衅上延,祸钟长乐。
虽军国之事,敢不勉旃,而人子之情,实惟永感,固于雅奏,焉忍遽闻?
卿等援引古今,继陈章表,明先王之制礼,俾凉德以俯从。
式徇群情,良深增愧。
所请宜允。
减每岁奏补千牛进马等额诏建隆四年六月庚子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文献通考》卷三四
兵部、礼部每岁所补千牛进马,太庙、郊社斋郎,旧左右仗千牛十二员,各令减二员;
斋郎每岁以十五员为额,取年貌合格诵书精熟者,覆试不如所奏,主司坐之。
自今台省六品、诸司五品,登朝第二任方得补荫;
五府少尹,不在此限。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又见《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九,《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七,《宋会要辑稿》帝系八之五九(第一册第一九二页)、职官二二之一九(第三册第二八六九页)。
奚屿大名府馆陶县王祜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于继徵知临清县建隆四年六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
河朔右地,大名,分治剧邑,当用能吏。
近多旷败之政,殊昧抚绥之方,致逋吾民,以失常赋。
思慎釐于县务,特选士于朝行,断自朕心,以重其事。
其以大理正奚屿大名府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祜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徵知临清县(《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二五。第四册第三四六八页)
州县官吏当直人限额诏建隆四年七月一日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一九○
张官置吏,国有旧章;
过限役人,律存明禁。
如闻近日,颇紊规程,宜示新条,合令遵守。
自今应天下州县所置当直杂职、手力、厅子等,每县不满千户以上,令三十人,主簿十五人;
四千户及五千户,令三十五人,主簿十七人;
六千户以上,令四十人,主簿二十人;
八千户及万户以上,令五十人,主簿二十人。
每州不满五千户录事参军二十人,司户司法各三人;
万户以上,录事参军三十人,司户司法各四人;
三万户以上,录事参军三十五人,司户司法各五人;
五万户以上,录事参军四十人,司户司法各五人。
诫约长吏躬亲检校仓廪诏建隆四年七月癸丑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
为国之计,足食是先。
属年谷之丰登,顾仓储之流衍,茍暴凉之失节,即损坏以为虞,必资守土之臣,共体分忧之寄。
应所在仓廪,并委长吏躬亲检校,勿令损恶。
按:《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四之一(第六册第五七三八页)、食货六二之五三(第七册第五九七五页)。
皮筋纳县牛角纳价诏建隆四年七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二(第七册第六三七一页)
道州府将逐年都催牛皮数目内,七分许纳价钱,仍令三司以皮、角定为三等,取中下两等。
隆、兴诸州勒人户送纳,内下等皮三折中等皮二,下等角三折中等角二。
今据三司言:「见管筋角不阙供使,其本色牛角,望令住纳」。
宜自来年以后,所纳三分本色皮筋,只仰本县收纳,至农税稍闲,差借门内脚乘般送赴州。
如小有孔窍,不妨使用,不得退却。
其本色牛角,权任止纳价钱。
纳皮筋角诏建隆四年七月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二(第七册第六三七一页)
先令诸道州府人户所纳牛皮、筋、角,每夏秋苗共十顷,纳皮一张,角一对,黄牛乾筋四两,水牛乾筋半斤。
其牛马驴骡皮、筋、角,今后官中更不禁断,即不得将入他外敌境。
所纳皮、筋、角,限至年终了绝。
如无大绝,即牛皮一张并随皮、筋、角,许共纳价钱一贯五百文。
建隆四年有事南郊诏建隆四年八月庚辰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大诏令集》卷一一八、《宋会要辑稿》礼二八之一(第二册第一○一九页)
王者诞膺骏命,光启鸿图,罔不升中于泰坛,昭事于上帝,著诸令典,是谓彝章。
朕自抚中区行周四载,稼穑继闻于丰稔,邦家屡集于休祯。
岂凉德之升闻,感兹多祜;
盖上穹之降鉴,锡我小康。
得不祗率前文,躬行大礼。
式展奉先之志,虔申报本之诚,用答天休,且符人欲。
朕以今年十一月十六日有事南郊,宜令所司各扬其职,务从省约,无令劳烦。
道州府不得以进奉为名,辄有率敛。
庶遵俭德,以奉严禋。
中外臣僚,当体朕意。
宰臣参定礼仪诏建隆四年八月二日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会要辑稿》礼二八之一(第二册第一○一九页)、《群书考索》前集卷二五
中原多故,百有馀载,礼乐仪制,不绝如线。
方今天下无事,时和年丰,礼神报本,资乎备物。
执事者所宜讲求遗逸,遵行典故,无或废坠,以副我寅恭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