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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敦逸
宋 · 董敦逸
郁江清彻底,十里郡城南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一一《广南西路·贵州》)
论除官当任至公均劳逸奏元祐七年四月 宋 · 董敦逸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六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二
臣闻人君所为,天也,故命为天命,官为天官
谓之天,则人君不可得而私,况人臣乎!
作威作福,人君之权,承命而行,人臣之事,要之是而已。
臣因考班籍,在京若省、台、寺、监之官,在外若郡守监司之任,内外所授,逸劳不均,历历可数。
谓如郎官之类,有更数部;
丞、簿之类,尤多贵家。
有补外官,或不之任;
有未受代,或先定差。
在外者有易数州,有移数路。
有才牵复,已与升迁
有自远官,依前入远,受差迟速之不一,待阙远近之相辽。
《诗》云:「或息偃在床,或不已于行」。
岂不然欤?
然此岂公朝之事哉!
虽祖宗时,在边在庭,亦尝久任,若窦仪再直禁林,陈恕久居计省,才术功效,绝类离伦,又非滔滔常材之比也。
臣以谓,从官而上,不同常员,与夫才效过人,朝廷有所倚藉者,或令久任,或别升迁,一切简拔,自从特旨。
馀中外之官,在京者定以考任,虽有恩赏、自陈等事,不得过若干任;
在外者分远近合入之差,就移、牵复之类,以到任月日,至阙者并以先后为名次。
则孤寒势力,据状可明,差除之权,无所移易,一有定论,皆任至公。
程颐元祐七年五月 宋 · 董敦逸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六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三、《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五
窃见左通直郎、直秘阁程颐辞免职名表辞云:「不用则已,获罪明时,不能取信于上」。
又有「道大难容,名高毁甚」之语,怨躁轻狂,不可缕数。
臣按起自草泽,劝讲经筵,狂浅迂疏,妄自尊大。
当时有所建白,人皆以为笑谈;
而又奔走权门,动摇言路。
幸陛下圣明,察其疏缪,止令罢职,示朝廷之宽恩也。
近因丧服除,朝廷以职名加之,舆议沸腾,皆云虚授。
犹不自揆,肆为狂言,至引孔、孟、伊尹以为比,又自谓得儒者进退之义,惑众慢上,无甚于此!
伏乞朝廷追寝新命,以协公论。
请黜谪天章阁待制应天府孙升元祐七年五月 宋 · 董敦逸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六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四
文字疏谬,非代言之才,而又怀邪挟私,情涉讥斥。
今既加美职,又付近藩,与善去者无异,请加黜谪。
许御史台察官非时点检簿书元祐七年九月 宋 · 董敦逸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六二、《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之一五(第三册第二七四一页)
请应隶本台所察处,依在京刑狱条例,许本察官非时就往点检簿书
再论减杀川党太盛之势奏元祐八年三月 宋 · 董敦逸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六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二、《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三、《永乐大典》卷三四○一、《续资治通鉴》卷八二
臣近具奏,乞减杀川人太盛之势,及乞广为体访等事,已尘圣览。
今采众言,有合开陈下项:
一、访闻苏轼、苏辙、范百禄辈各有奏举及主张差除之人,惟苏轼为多。
或是亲知及其乡人,有在要近,有在馆职,有为教官,有作监司,有知州军,不可以数考,是致仕路有不平之叹。
中书省尚书吏部须籍姓名,乞指挥供具,便见员数之多寡、事势之何如(臣今月初十日有状乞留中者,已略具川人太盛及差除不当等事。)
一、高丽买书之事,是陛下已降之命,因众臣共为之议,得旨而后行,寻以苏轼见拒而罢。
见有文案在尚书省礼部国子监,乞取索看详(祖宗以来,祥符中赐九经、《史记》、两《》、《三国志》、诸子、《圣惠方》等文字,天禧年中又赐阴阳、地理等书,皆从其请。)
一、黄河软堰之事,亦是陛下已降之命,亦因众臣共为之议,得旨而后行,寻以苏辙见拒而罢。
见有文案在尚书省工部都水监,乞取索看详(臣引照尚书省劄子,是时苏辙偶在式假;若从众臣商议之时,与其事。而于上前自为异说,则与许将昔年言除张利一管军事体一般,是亦卖其官长、异其同僚。况奏弹,遂罢政事,能责人,计亦可以自责也。就因不与议,而人主已行之命,其可违而拒之者乎?)
臣闻人君者制命者也,人臣者承君之命而奉行者也。
命令重则君尊,命令轻则臣彊。
今陛下已行之命,而苏轼、苏辙违而拒之。
辙之拒命,中外闻之已惊骇矣;
之拒命,不惟中外知之,夷狄亦知之矣。
异日敌人生心,边防误事,臣未及议。
窃惟苏颂、范百禄以稽留制书及差除不当等事,朝廷亦已施行;
若辙与,岂惟敛恩作福、朋党不公,而又拒违君命,语其情犯,又非与百禄之比,此而不治,命令轻矣。
臣岂不知川党之盛,人所难言,众恶见攻,祸在不测,然若更畏避,是辜陛下之任使。
欲乞检臣前奏初十日留中者。
并详今来所陈事理,断自宸衷,指挥施行。
〔贴黄〕臣奏为苏轼、苏辙朋党不公及拒违君命,乞令大臣同共体量等事。
〔贴黄〕臣谓吕大防必明知此,盖以二圣垂帘之际,且务和同,岂期轼、辙如此狂易!
乞以臣前后所奏令大防看详取圣旨。
如陛下不欲令一宰臣独当川党众人之怨怒,则乞指挥三省、枢密院,令韩忠彦、梁焘、郑雍、刘奉世吕大防同共体量,盖为大臣当议大事故也。
仍乞早赐施行,则天下幸甚。
吏部检详犯罪百官有无冤滥奏绍圣二年十月 宋 · 董敦逸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六二、《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一六(第七册第六四六九页)
乞诏吏部,自陛下亲政以来,应文武百官因罪犯移替,后蒙辨雪者,旋具姓名关刑部大理寺,令详所犯,检引敕条,若按察官司委有不当,奏取指挥施行,庶公朝刑无冤滥。
御史台鞫狱事奏绍圣三年正月 宋 · 董敦逸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六二、《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五之一一(第四册第三六○四页)
伏睹朝旨,大理寺翻异公事,徒以上送御史台者。
臣窃详台狱开封府三院事体不同,本台除承行官吏外,应干公人兵级之类,多是旋差,日有添支食钱及诸般费用,难以淹久。
今乞所鞫之事易为结勘者,乞依今来指挥
若根磨官物或移文他路未可遽毕者,乞别取旨施行。
谏废孟后疏绍圣三年十月 宋 · 董敦逸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六二、《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宋史》卷二四三《后妃传》下
中宫之废,事有所因,情有可察。
诏下之日,天为之阴翳,是天不欲废之也;
人亦为之流涕,是人不欲废之也。
臣尝录问,知其非辜,倘或不言,诚恐得罪于天下后世。
按:《独醒杂志》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八六年校点本。
蔡京司马光变易神宗之法奏绍圣三年十二月 宋 · 董敦逸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六二、《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上六
元祐初司马光秉政,蔡京知开封府和,首变先帝之法。
行下诸县,各希望风旨,只祥符一县,数日之间差拨役人一千一百馀人。
是后行于畿邑,遍于诸路,皆是蔡京首为顺从,何其变之速也!
乞检会司马光、章惇劄子,并章惇贴黄,皆有文据。
蔡京元祐初略无建明,只附司马光变易先帝之法。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七原注。
奉旨分析蔡京坏先帝役法事奏绍圣三年十二月 宋 · 董敦逸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六二
蔡京所陈,奉旨令臣分析。
状内称苏辙亦言,朝廷明使州县相度有无妨碍,而开封府官吏更不相度申请。
苏辙兄弟自是毁坏良法之人,尚谓开封府监勒开、祥两县迅若兵火,仍乞取问。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四之一一(第六册第五○四三页)。又见同书食货六五之七一(第七册第六一九二页)。
蔡京司马光更变役法事又奏绍圣三年十二月 宋 · 董敦逸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六二
元祐更变役法,其建言是司马光,推行之始是开封府
时京知府事,惟章惇独有论列,其馀皆是附者。
却闻苏辙见京施行太速,有「迅若兵火」之语。
臣是时言者凡数状,并付韩维,故士大夫多能道其略。
臣日近为京又坏先帝之法,故以所得形于章疏。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四之一一(第六册第五○四三页)。又见同书食货六五之七一(第七册第六一九二页)。
请追方泽新命奏绍圣四年九月 宋 · 董敦逸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六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九一
考功郎中方泽新除大理寺少卿,议论如沸。
向由常调,滥入省曹,近迁考功才数十日,今又有此命。
不惟资浅望轻,非厚德之士,不称其任,兼先帝时常提举差役事,以其不识,送审官东院
乞追新命,以协公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