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李谧北魏 484 — 515
神士赋歌 北魏 · 李谧
 押支韵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三
周孔重儒教,庄老贵无为。
二途虽如异,一是买声儿
生乎意不惬,死名用何施。
可心聊自乐,终不为人移。
脱寻余志者,陶然正若斯(○魏书李谧传。)
明堂制度论 北魏 · 李谧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三
余谓论事辨物,当取正于经典之真文,援证定疑,必有验于周孔之遗训,然后可以称准的矣。
今礼文残缺,圣言靡存,明堂之制,谁使正之。
是以后人纷纠,竞兴异论,五九之说,各信其习。
是非无准,得失相半。
故历代纷纭,靡所取正。
乃使裴頠云:「今群儒纷纠,互相掎摭,就令其象可得而图,其所以居用之礼,莫能通也,为设虚器耳。
况汉氏所作四维之个,复不能令各处其辰。
-愚以为尊祖配天,其义明著,庙宇之制,理据未分。
直可为殿屋以崇严父之祀,其馀杂碎,一皆除之」。
斯岂不以群儒舛互,并乖其实,据义求衷,莫适可从哉?
但恨典文残灭,求之靡据而已矣。
乃复遂去室牖诸制。
施之于教,未知其所隆政,求之于情,未可嵛其所以必须。
惜哉言乎!
仲尼有言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
余以为隆政必须其礼,岂彼一羊哉!
推此而论,则圣人之于礼,殷勤而重之,裴頠之于礼,任意而忽之,是则贤于仲尼矣。
以斯观之,裴氏之子以不达而失礼之旨也。
余窃不自量,颇有鄙意,据理寻义,以求其真,贵合雅衷,不苟偏信。
乃藉之以《礼》传,改之以训注,博采先贤之言,广搜通儒之说,量其当否,参其同异,弃其所短,收其所长,推义察图,以折厥衷。
岂敢必善,聊亦合其言志矣。
凡论明堂之制者虽众,然校其大略,则二途而已。
言五室者,则据《周礼·考工》之记以为本,是康成之徒所执;
言九室者,则案《大戴·盛德》之篇以为源,是伯喈之论所持。
此之二书,虽非圣言,然是先贤之中博见洽通者也。
但各记所闻,未能全正,可谓既尽美矣,未尽善也。
而先儒不能改其当否,便各是所习,卒相非毁,岂达士之确论哉?
小戴氏传礼事四十九篇,号曰《礼记》,虽未能全当,然多得其衷,方之前贤,亦无愧矣。
而《月令》、《玉藻》、《明堂》三篇,颇有明堂之义,余故采掇二家,参之《月令》,以为明堂五室,古今通则。
其室居中者谓之太室,太室之东者谓之青阳,当太室之南者谓之明堂,当太室之西者谓之总章,当太室之北者谓之玄堂。
四面之室,各有夹房,谓之左右个,三十六户七十二牖矣。
室个之形,今之殿前,是其遗像耳。
个者,即寝之房也。
但明堂与寝,施用既殊,故房、个之名,亦随事而迁耳。
今粗书其像,以见鄙意,案图察义,略可验矣。
故检之五室,则义明于《考工》;
校之户牖,则数协于《盛德》;
改之施用,则事著于《月令》;
求之闰也,合《周礼》与《玉藻》。
既同夏、殷,又符周、秦,虽乖众儒,傥或在斯矣。
《考工记》曰:「周人明堂,度以九尺之筵,东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
五室,凡室二筵。
室中度以几,堂上度以筵」。
余谓《记》得之于五室,而谬于堂之修广。
何者?
当以理推之,令惬古今之情也。
夫明堂者,盖所以告月朔、布时令、宗文王、祀五帝者也。
营构之范,自当因宜创制耳。
故五室者,合于五帝各居一室之义。
且四时之祀,皆据其方之正。
又听朔布令,咸得其月之辰。
可谓施政及祀,二三俱允,求之古义,窃为当矣。
郑康成,汉末之通儒,后学所宗正,释五室之位,谓土居中,木火金水,各居四维。
然四维之室,既乖其正,施令听朔,各失厥衷。
左右之个,弃而不顾,乃反文之以美说,饰之以巧辞。
言水木用事,交于东北,木火用事,交于东南,火土用事,交于西南,金水用事,交于西北。
既依五行,当从其方,用事之交,出何经典?
可谓攻于异端,言非而博,疑误后学,非所望于先儒也!
《礼记·玉藻曰》:天子「听朔于南门之外,闰月则阖门左扉,立于其中」。
郑玄注曰:「天子之庙及路寝,皆如明堂制。
明堂在国之阳,每月就其时之堂而听朔焉。
卒事,反宿路寝亦如之。
闰月非常月,听其朔于明堂门下,还处路寝门终月也」。
而《考工记》「周人明堂」,注曰:「或举王寝,或举明堂,互言之,以明其制同也」。
其同制之言,皆出郑注。
然则明堂与寝,不得异矣。
而《尚书·顾命篇》曰:「迎子钊南门之外,延入翼室」。
此之翼室,即路寝矣。
其下曰,「大贝贲鼓在西房」,「垂之竹矢在东房」,此则路寝有左右房见于经史者也。
《礼记·丧大记》曰,「君夫人卒于路寝」,小敛,「妇人带麻于房中」,郑玄注曰:「此盖诸侯礼,带麻于房中,则西房南天子诸侯左右房,见于注者也。
论路寝则明其左右,言明堂则阙其左右个,同制之说,还相矛盾,通儒之注,何其然乎?
使九室之徒奋笔而争锋者,岂不由处室之不当哉?
《记》云:东西九筵,南北七筵,五室,凡室二筵,置五室于斯堂,虽使班、倕构思,王尔营度,则不能令三室不居其南北也。
然则三室之间,便居六筵之地,而室壁之外,裁有四尺五寸之堂焉。
岂有天子布政施令之所,宗祀文王以配上帝之堂,周公负扆以朝诸侯之处,而室户之外,仅馀四尺而已哉?
假在俭约,为陋过矣。
论其堂宇,则偏而非制,求之道理,则未惬人情,其不然一也。
余恐为郑学者,苟求必胜,竞生异端,以相訾抑
云二筵者,乃室之东西耳,南北则狭焉。
余故备论之曰:若东西二筵,则室口之外为文三尺五寸矣。
南北户外复如此,则三室之中,南北裁各丈二尺耳。
《记》云:「四房两夹窗」。
若为三尺之户,二尺之窗,窗户之间,裁盈一尺。
绳枢饔牖之室,荜门圭窦之堂,尚不然矣。
假令复欲小广之,则四面之外,阔狭不齐,东西既深,南北更浅,屋宇之制,不为通矣。
验之众涂,略无算焉。
且凡室二筵,丈八地耳,然则户牖之间,不逾二尺也。
《礼记·明堂》:「天子负斧扆,南向而立」。
郑玄注曰:「设斧于户牖之间」。
而郑氏《礼图》说扆制曰:「纵广八尺,画斧文于其上,今之屏风也」。
以八尺扆置二尺之间,此之叵通,不待智者,较然可见矣。
且若二筵之室,为四尺之户,则户之两颊,裁各七尺耳,全以置之,犹自不容,矧复户牖之间哉?
其不然二也。
又复以世代验之,即虞、夏尚朴,殷、周稍文,制造之差,每加崇饰。
而夏后世室,堂修二七,周人之制,反更促狭,岂是夏禹卑宫之意,周监郁郁之美哉?
以斯察之,其不然三也。
又云「堂崇一筵」,便基高九尺,而壁户之外,裁四尺五寸,于营制之法,自不相称,其不然四也。
又云「室中度以几,堂上度以筵」,而复云「凡室二筵」,而不以几,还自相违,其不然五也。
以此验之,记者之谬,抑可见矣。
《盛德篇》云:「明堂凡九室,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上圆下方,东西九仞,南北七筵,堂高三尺也」。
余谓《盛德篇》得之于户牖,失之于九室。
何者?
五室之制,傍有夹房,面各有户,户有两牖。
此乃因事立则,非拘异术,户牖之数,固自然矣。
九室者,论之五帝,事既不合,施之时令,又失其辰。
左右之个,重置一隅,两辰同处,参差出入,斯乃义无所据,未足称也。
且又堂之修广,裁六十三尺耳。
假使四尺五寸为外之基,其中五十四尺便是五室之地。
计其一室之中,仅可一丈,置其户牖,则于何容之哉?
若必小而为之,以容其数,则令帝王侧身出入,斯为怪矣。
此匪直不合典制,抑亦可哂之甚也。
余谓其九室之言,诚亦有由。
然窃以为戴氏闻三十六户、七十二牖,弗见其制,靡知所置,便谓一室有四户之窗,计其户牖之数,即以为九室耳。
或未之思也。
蔡伯喈,汉末之时学士,而见重于当时,即识其修广之不当,而必未思其九室之为谬,更修而广之,假其法象。
可谓因伪饰辞,顺非而泽,谅可叹矣。
余今省彼众家,委心从善,庶探其衷,不为苟异。
但是古非今,俗间之常情,爱远恶近,世中之恒事。
而千载之下,独论古制,惊俗之谈,固延多诮。
脱有深尝君子者,览而揣之,傥或存焉(《魏书·逸士李谧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