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崔鸿北魏 ? — 525
咏宝剑诗 北魏 · 崔鸿
 押虞韵
宝剑出昆吾,龟龙夹采珠。
五精初献术,千户竟论都。
匣气冲牛斗,山形转鹿卢。
欲知天下贵,持此问风胡(○《御览》三百四十四作梁崔鸿。)
呈奏《十六国春秋》表 北魏 · 崔鸿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五
臣闻帝王之兴也,虽诞应图箓,然必有驱除,盖所以剪彼厌政,成此乐推。
战国纷纭,年过十纪,而汉祖夷殄群豪,开四百之业。
历文景之怀柔蛮夏,世宗之奋扬威武,始得凉、朔同文,牂、越一轨
于是谈、迁感汉德之盛,痛诸史放绝,乃钤括旧书,著成《太史》,所谓缉兹人事,光彼天时之义也。
晋惠不竞,华戎乱起,三帝受制于奸臣,二皇晏驾于非所,五都萧条,鞠为煨烬。
赵燕既为长蛇,辽海缅成殊域,穷兵锐进,以力相雄,中原无主,八十馀年。
遗晋僻远,势略孤微,民残兵革,靡所归控。
皇魏龙潜幽代,世笃公刘,内修德政,外抗诸伪,并冀之民,怀宝之士,襁负而至者,日月相寻,虽邠岐之太王,讴歌之归西伯,实可同年而语矣。
太祖道武皇帝神武之姿,接金行之运,应天顺民,龙飞受命。
太宗必世重光,业隆玄默
世祖雄才睿略,阐曜威灵,农战兼修,埽济氛秽。
岁垂四纪,而寰宇一同。
儋耳、文身之长,卉服、断发之酋,莫不请朔率职,重译来庭。
隐悯鸿济之泽,三乐击壤之歌,百姓始得陶然苏息,欣于尧舜之世。
晋永宁以后,虽所在称兵,竞自尊树,而能建邦命氏成为战国者,十有六家。
善恶兴灭之形,用兵乖会之势,亦足以垂之将来,昭明劝戒。
但诸史残缺,体例不全,编录纷谬,繁略失所,宜审正不同,定为一书。
伏惟高祖以大圣应期,钦明御运,合德乾坤,同光日月,建格天之功,创不世之法,开作生民,惟新大造。
陛下以青阳继统,睿武承天。
应符屈己,则道高三、五,颐神至境,则洞彼玄宗
剖判百家,基酌六籍,远迈石渠,美深白虎。
至如导礼革俗之风,昭文变性之化,固以感彼禽鱼,穆兹寒暑。
而况愚臣沐浴太和,怀音正始,而可不勉强难革之性,砥砺木石之心哉?
诚知敏谢允南,才非承祚,然《国志》、《史考》之美,窃亦辄所庶几。
始自景明之初,搜集诸国旧史,属迁京甫尔,率多分散,求之公私,驱驰数岁。
又臣家贫禄薄,唯任孤力,至于纸尽,书写所资,每不周接,暨正始元年,写乃向备。
谨于吏案之暇,草构此书。
区分时事,各系本录;
破彼异同,凡为一体;
约损烦文,补其不足。
三豕五门之类,一事异年之流,皆稽以长历,考诸旧志,删正差谬,定为实录。
商校大略,著《春秋》百篇。
至三年之末,草成九十五卷。
常璩所撰李雄父子据蜀时书,寻访不获,所以未及缮成,辍笔私求,七载于今。
此书本江南撰录,恐中国所无,非臣私力所能终得。
其起兵僭号,事之始末,乃亦颇有,但不得此书,惧简略不成。
久思陈奏,乞敕缘边求采,但愚贱无因,不敢轻辄。
散骑常侍太常少卿荆州大中正赵邕忽宣明旨,敕臣送呈。
不悟九皋微志,乃得上闻,奏敕欣惶,庆惧兼至。
今谨以所讫者,附臣呈奏。
臣又别作序例一卷,年表一卷,仰表皇朝统括大义,俯明愚臣著录微体。
徒窃慕古人立言美意,文致疏鄙,无一可观,简御之日,伏深惭悸(《魏书·崔光附传》。鸿以其书有与国初相涉,言多失体,且既未讫,迄不奏闻。鸿后典起居,乃妄载其表。又见《北史》四十四。)
大考百寮议 北魏 · 崔鸿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五
窃惟王者为官求才,使人以器,黜陟幽明,扬清激浊,故绩效能官,才必称位者,朝升夕进,年岁数迁,岂拘一阶半级,阂以(阙)寮等位者哉?
二汉以降,太和以前,苟必官须此人,人称此职,或超腾升陟,数岁而至公卿,或长兼、试守称允而迁进者,披卷则人人而是,举目则朝贵皆然。
故能时收多士之誉(《通典》作「称」。),国号丰贤之美。
窃见景明以来考格,三年成一考,一考转一阶。
贵贱内外,万有馀人,自非犯罪,不问贤愚,莫不上中,才与不肖,比肩同转。
虽有善政如黄、龚,儒学如王、郑,史才如班、马,文章如张、蔡,得一分一寸,必为常流所攀,选曹亦抑为一概,不曾甄别。
琴瑟不调,改而更张,虽明旨已行,犹宜消息(《魏书·崔光附传》。延昌二年,将大考百寮,鸿以考令于体例不通,乃建议。又见《北史》四十四、《通典》十五。)
元珍议乙龙虎罪 北魏 · 崔鸿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五
三年之丧,二十五月大祥。
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示覃,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义,未知何者会圣人之旨。
龙虎居丧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义,便是过示覃即吉之月。
如其依郑玄二十七月,示覃中复可以从御职事。
《礼》云:「祥之日鼓素琴」。
然则大祥之后,丧事终矣。
既可以从御职事,求上何为不可?
若如府判,示覃中鼓琴,复有罪乎?
求之经律,理实未允(《魏书·礼志》四。延昌二年偏将军乙龙虎丧父,给假二十七月,而龙虎并数闰月,诣府求上。领军元珍上言:「冒哀求仕,五岁刑。」三公郎中崔鸿驳云云。又见《通典》一百。)
又驳 北魏 · 崔鸿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五
案三年之丧,没闰之义,儒生学士,犹或病诸。
龙虎生自戎马之乡,不蒙稽古之训,数月成年,便惧违缓。
原其本心,非贪荣求位,而欲责以义方,未可便尔也。
且三年之丧,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示覃。
郑玄以中为间,王、杜以为是月之中。
郑亦未为必会经旨,王、杜岂于必乖圣意。
既诸儒探赜先圣后贤,见有不同,晋武后虽从宋昌、许猛之驳,同郑示覃议,然初亦从程猗,赞成王、杜之言。
二论得否,未可知也。
圣人大祥之后,鼓素琴成笙歌者,以丧事既终,馀哀之中,可以存乐故也。
而乐府必以干戚羽毛,施之金石,然后为乐,乐必使工为之。
庶民凡品,于祥前鼓琴,可无罪乎?
律之所防,岂必为贵士,亦及凡庶。
府之此义,弥不通矣。
鲁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为逾月则可矣。
尔则大祥之后,丧事已终,鼓琴笙歌,经礼所许。
龙虎欲宿卫皇宫,岂欲合刑五岁。
就如郑义,二十七月而示覃,二十六月十五升、布深衣、素冠、缟纰及黄裳、采缨以居者,此则三年之馀哀,不在服数之内也。
衰绖则埋之于地,杖则弃之隐处,此非丧事终乎?
府以大祥之后,不为丧事之终,何得复言素琴以示终也。
丧事尚远日,诚如郑义。
龙虎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实为匆匆,于戚之理,合在情责。
便以深衣素缟之时,而罪同杖绖苫块之日,于礼宪未允。
详之律意,冒丧求仕,谓在斩焉草土之中,不谓除衰杖之后也。
又龙虎具列居丧日月,无所隐冒,府应告之以礼,遣还终月。
便幸彼昧识,欲加之罪,岂是遵礼敦风,爱民之致乎?
正如郑义,龙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宜科鞭五十(《魏书·礼志》四。元珍又上言,鸿又驳云云。又略见《通典》一百。)
费羊皮张回罪议 其一 北魏 · 崔鸿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五
律称和卖人者,谓两人诈取他财。
今羊皮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买。
诚于律俱乖,而两各非诈。
此女虽父卖为婢,体本是良,回转卖之日,应有迟疑,而卖者既以有罪,买者不得不坐。
但卖者以天性难夺,支属易遗,尊卑不同,故罪有异。
买者知良故买,又于彼无亲。
若买同卖者,即理不可。
何者?
「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此亦非掠,从其真买,暨于致罪,刑死大殊。
明知买者之坐,自应一例,不得全如钧议,云买者之罪,不过卖者之咎也。
且买者于彼无天性支属之义,何故得有差等之理?
又案别条,「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
依此律文,知人掠良,从其宜买,罪止于流。
然其亲属相卖,坐殊凡掠。
至于买者,亦宜不等。
若处同流坐,于法为深。
准律斟降,合刑五岁。
至如买者,知是良人,决便真卖,不语前人得之由绪。
前人谓真奴婢,更或转卖,因此流漂,罔知所在,家人追赎,求访无处,永沉贱隶,无复良期。
案其罪状,与掠无异。
且法严而奸易息,政宽而民多犯,水火之喻,先典明文。
今谓买人亲属而复决卖,不告前人良状由绪,处同掠罪(《魏书·刑罚志》。延昌三年。案今《志》误以此为宣武诏,据《通典》知是崔鸿议也。先有杨钧议一篇,《魏书》及《通典》皆不载。)
其二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五
案律:卖子,一岁刑,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
盖天性难夺,支属易遗。
又尊卑不同,故殊以死刑。
且买者于天性无支属,罪应一例。
明知是良,决便真卖。
因此流漂,家人不知,追赎无迹,永沈贱隶。
案其罪状,与掠无异(《通典》一百六十七。三公郎中崔鸿议。案:此约文足证前篇非宣武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