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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前母服议 西晋 · 段畅
 出处:全晋文 卷七十八
礼为常事制,不为非常设也。
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于礼。
平生不相见,去其加隆,以期为断(《晋书·礼志》中。泰康元年段畅议。案:王昌事详竟陵王楙文。)
段畅谅闇议 东晋 · 范宣
 出处:全晋文
范宣曰:“所以知谅闇为凶庐者,案礼,葬后柱楣,楣则梁也,明葬后居庐,所以为义”。
曰:“昔武王崩,成王立周公摄政,明年既葬,周公成王而朝于祖,以见诸侯。
此天子卒哭除丧之证也。
《春秋》在丧,曰小童,公侯曰子,既葬则无此称。
此除服证也”。
范宣难曰:“礼,葬后饮食衣服,皆有降杀。
设君臣之称,安得不异”?
曰:“《春秋》文八年秋八月襄王崩。
九年,毛伯来求金。
《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
范宣曰:“礼既葬王,政入于国,即君名有渐,非一朝顿除除服之义。
多引益惑耳”。
僖王崩未再周,惠王享晋、虢失礼,以名位不同,不议丧享,而讥公侯同礼。
又享有笾豆之荐,聘则陈币太庙,授玉两楹。
此闻乐不乐,食旨不甘,除服证也。
范宣曰:“朝聘之礼,国有丧,皆有撤损,不与平同也。
《周礼·掌客》职‘宾客有丧,唯刍稍之受’,是明主人设飨是仪,有等级之品,客受刍稍,循情之事,是以往往有享文耳。
且或有急尊王室,或有安卫社稷,事出无方,归于时宜,事讫反服,于礼何伤?
于啐哜示,而信以为食旨,亦其昏矣”。
引《春秋》僖七年闰月惠王崩。
九年,王使宰孔赐齐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
以为王丧再周少五月,而犹事文武,明王者卒哭除丧,即位而祭庙矣,所谓蒸尝禘于庙也。
曰:“夫祭祀之礼,有正有变。
所以然者,或时有所施,不必一也。
祷类祈祃,岂一道乎?
武王出祔以燎,岂是常郊邪?
天地犹然,况宗庙乎?
礼不墓祭,而尚祭乎毕。
又不于宗庙,而祀在坶室,且礼‘去祧为坛,去坛为墠’,而周公请命,告太王以下,而三坛同墠,此岂非变礼乎?
襄王之时,逼于王子带,不敢发丧,潜使告于齐。
常有忧惧之色,故或为权礼于文武。
告请之祀,非其常典,故云有事于文武,而不称禘袷于宗庙也。
能究变正之义,始可与谈《春秋》耳(《通典》八十)”。
奏谅暗不亲奉吉祭 南北朝 · 有司
 出处:全宋文卷六十
七月尝祠,至尊谅暗之内,为亲奉与不?
使下民通议
伏寻三年之制,自天子达。
汉文悯秦馀之弊,于是制为权典。
魏晋以来,卒哭而祔则就吉。
案《礼记·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
郑玄云:「唯不敢以卑废尊也」。
范宣杜预段畅,所以阙宗庙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于生者。
谯周《祭志》称:「礼,身有丧,则不为吉祭。
缌庇之丧,于祖考有服者,则亦不祭,为神不飨也」。
寻宫中有故,虽在无服,亦废祭三月,有丧不祭。
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亲奉者,则应禘序昭穆。
而今必须免丧,然后禘袷,故知未祭之意,当似可思。
起居注》晋武有二丧,两期之中,并不自祠。
亦近代前事也。
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发,公服虽释,纯哀内缠。
推访典例,则未应亲奉。
有司祗应,祭不为旷。
仰思从敬,窃谓为允。
臣等参议,甚有明证,宜如所上(《宋书·礼志》四,泰豫元年七月,有司奏,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