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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赦书条目奏庆历四年十一月1044年11月8日 北宋 · 余靖
 出处:全宋文卷五六三、《余襄公奏议》卷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三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伏睹南郊肆赦在近,旷荡之泽,与民更始,四方延颈,相望恩渥。
臣访闻荆湖南路,本因蛮贼出就民家居停,其提点刑狱邵饰等,尽令近山人户不得耕种,及烧拆屋宇,起遣入城居住,遂致近山人户失业,亡入贼中。
杨畋将不曾作蛮贼人户,尽底驱逐,散入广南东、西路,失其巢穴。
京西去岁被贼人张海等虏掠惊扰。
臣欲乞于南郊赦书中,特示存抚。
荆湖南、北路人户,先因胁从及投入贼中者,限赦书到后一百日内,经官司首身,并令州县勘会,支与旧来田业。
其山猺人户,亦令安抚、转运、提点刑狱等司,多方招诱。
如能效顺,并与放罪,各归旧住山林,常加存恤。
京西荆湖北路去年经贼人惊扰县分人户,转运司体量勘会,与免一年科配。
其上项事节,乞指挥中书枢密院商量施行。
论任人之体不可疑劄子庆历四年1044年4月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六八四、《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五、《国朝诸臣奏议》卷六七、《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三三、《文编》卷一五、《右编》卷二九 创作地点:河南省洛阳市
臣近见淮南按察使邵饰奏,为体量知润州席平为政不治及不教阅兵士等,朝廷以为未足信,又下提刑司再行体量。
臣窃以转运、提刑俱领按察,然朝廷寄任重者为转运,其次乃提刑尔。
今寄任重者言事反不信,又质于其次者而决疑,臣不知邵饰果是才与不才,可信与不可信?
如不才不可信,则一路数十州事岂宜委之?
若果才而可信,又何疑焉?
又不知为提刑者,其才与优劣如何?
若才过于,尚可取信。
万一不才,于见事相背,却言席平为才,邵饰合有罔上之罪矣。
若反以罪,臣料朝廷必不肯行。
若舍席平俱不问,则善恶不辨,是非不分。
况席平曾台官,立朝无状,只今制勘,亦不能了,寻为御史中丞,以不才奏罢。
朝廷两府而下,谁不识
其才与不才,人人尽知,何必更令提刑体量,然后为定。
今外议皆言执政大臣托以审慎为名,其实不肯主事而当怨,须待言事者再三陈述,使被黜者知大臣迫于言者不得已而行,只图怨不归己。
茍诚如此,岂有念民疾苦、澄清官吏之意哉?
若无此意,只是好疑不决,则尤是朝廷任人之失。
去年以为转运使不察官吏,特出诏书,加以使名,责其按察。
按察使依禀诏书,举其本职,又却疑而不听,今后朝廷命令,谁肯信之?
凡任人之道,要在不疑,宁可艰于择人,不可轻任而不信。
若无贤不肖,一例疑之,则人各心阑,谁肯办事
邵饰言一不才显者,所贵朝廷肯行,然后部下振竦,官吏畏服。
今反为朝廷不信,却委别人,则之使威,谁肯信服?
亦惭见其下,今后见事,不若不为。
不独邵饰一人,臣窃闻诸处多有按察官吏,皆为朝廷不行,人各嗟惭,以谓任以事权,反加沮惑,朝廷之意,不可谕也。
伏望圣慈特敕其邵饰所奏,特与施行。
又令今后按察使奏人,如不才、老病灼然不疑者,不必更委别官,示以不信。
所贵不失任人之道,而令臣下尽心。
取进止。
湖南蛮贼可招不可杀劄子庆历四年三月1044年3月12日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六八四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风闻杨畋近与蛮贼斗敌,杀得七八十人首级。
仍闻入彼巢穴,夺其粮储,挫贼之锋,增我士气。
之勇略,固亦可嘉,然朝廷谋虑事机,宜思久远。
窃恐上下之心,急于平贼,闻此小捷,便形虚喜,不能镇静,外示轻脱。
其间二事,尤合深思:一曰不待成功,便行厚赏。
二曰谓其可杀,更不肯招。
茍或如此,则计之大失,而事之深害也。
湖南捕贼者,杀一人头赏钱十千,官军利赏,见平人尽杀。
平人惊惧,尽起为盗,除邓和尚李花脚等数十头项外,其馀随大小成火者不可胜数。
所击只一洞,所聚已二千馀人,于二千人中杀七八十人,是二十分之一,其馀时暂鸟散,必须复集。
臣见自古蛮蜒为害者,不闻尽杀,须是招降。
昨缘邵饰等失信于黄捉鬼,遂恐更难招诱。
今若因小胜,示以恩威,正是天与招服之机,不可失也。
若令自作意度招取大头项者,因此小胜,传布捷声,其馀诸处结集者分行招诱,藉此声势,必可尽降,旬日之间,湖南定矣。
若失此时,渐向夏热,以我所病之兵,当彼惯习水土之贼,小有败衄,则彼势复坚,不惟为害湖南,必虑自此贻朝廷忧患。
今于未了之间,便行厚赏,则诸处巡检、捕贼官等见获赏,争杀平人,而等自恃因战得功,坚执不招之议;
朝廷亦恃小胜,更无招辑之心,上下失谋,必成大患。
杨畋等,伏乞且降敕书奖谕,授与事宜,俟彼招安,便行厚赏。
湖南贼数虽多,然首恶与本贼绝少,其馀尽是枉遭杀戮、逼胁为盗之徒,在于人情,岂忍尽杀?
惟能全活人命多者,则其功更大。
仍乞明说此意,谕与杨畋
其赏典,乞少迟留,庶合事体。
取进止(《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五。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七,《太平治迹统类》卷九,《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四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一七,《文编》卷一七。)
三月:原无,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补。
再论湖南蛮贼宜早招降劄子庆历四年三月1044年3月12日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六八四、《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七、《太平治迹统类》卷九、《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四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一七、《文编》卷一七、嘉庆《湖南通志》卷六二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风闻湖南蛮贼近日渐炽,杀戮官吏,锋不可当。
新差扬畋,锐于讨击,与郭辅之异议,不肯招降。
王丝去时,朝廷亦别无处分。
到彼,与畋同谋。
盖蛮贼止可招携,卒难剪扑,而畋等急于展效,恐失事机。
今深入而攻,则山林险恶,巢穴深远,议者皆知其不可。
若以兵外守,待其出而击之,则又未见其利也。
盖以蛮所依山,在衡州永州、道州桂阳监之间,四面皆可出寇。
官兵守于东,则彼出于西;
官兵守于南,则彼出于北;
四面尽守,则用兵太多;
分兵而邀之,则兵寡易败,此进退未有可击之便也。
今盘氏正蛮,已为邓和尚、黄捉鬼兄弟所诱,其馀山民莫徭之类,亦皆自起而为盗。
窃闻常宁一县,殆无平民,大小之盗,一二百火。
推其致此之因,云莫徭之俗,衣服言语一类正蛮。
黄、邓初起之时,捕盗官吏急于讨击,逢蛮便杀,屡杀平人,遂致莫徭惊惶至此。
以此而言,则本无为盗之心,固有可招之理。
然欲诸盗肯降,必须先得黄、邓。
邵饰等初招黄捉鬼之时,失于恩信,致彼惊逃,寻捕获之,断其脚筋,因而致死。
邓和尚等若指前事为戒,计其必未轻降,如云且招,终恐难得,必须示以可信之事,推以感动之恩。
若得黄、邓先降,其馀指麾可定。
今深入而攻既不可,待其出而击之又不可,且杀且招又不可。
以臣思之,莫若罢兵曲赦,示信推恩,庶几招之,可使听命。
臣亦广询南方来者,云我若推信,彼不难招。
邓和尚等,大则希一班行,其次不过殿侍足矣。
正蛮叛者,得一团主之名亦足矣。
莫徭之类,使安耕织,而岁输皮,得为平民,乃彼大幸,不徒足志而已。
今若击之不已,则其为害愈深。
况渐近夏暑,南方燀湿,士卒不习水土,须虑死伤。
仍恐迫之太急,则潭、郴、全、邵诸寨向化之蛮,皆诱胁而起,则湖南一路,可为国家之忧。
臣欲乞速令两府大臣深究招杀之利害,共思长策,决定庙谋。
若迁延后时,致彼猖炽,不幸官吏频遭杀害,则朝廷之体,难为屈法而招。
彼以其罪既多,必恐不能自信,则兵久不解,害未有涯。
伏望圣明,断之在早。
取进止。